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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土地登记类型及收件标准(试行)南海区办事指南
来源:狮山  发布时间: 2010-08-12
土地登记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六、       土地调查条例

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八、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九、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十、       土地登记办法

十一、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十二、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十三、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十四、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十五、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试行分类对照表(建设用地部分)

十六、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府100号令

十七、     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

十八、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十九、    佛山市南海区共用宗土地登记办法(佛国土资南[2006]24号)

二十、  南海区共用宗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佛国土资南[2006]36号)

 


土地登记类型

土地使用权登记

独立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四)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五)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六)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拨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初始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更名更址变更登记

(二)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合并(分割)变更登记

(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年限)变更登记

(四)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五)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仅限直系亲属之间赠与、交换)

(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仅限留用地、返还地)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更名更址变更登记

(二)拨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合并(分割)变更登记

(四)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

六、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宅基地使用权更名更址变更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合并(分割)变更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七、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共用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全体业主)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全体业主)

(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补办出让)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新购商品房)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二手商品房)

(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商品房竣工变更登记)

(四)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全体业主)

(五)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土地他项权登记

一、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三)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二、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地役权登记

注销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三、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

其他登记

一、更正登记

二、异议登记

三、预告登记

四、查封登记

五、遗失补发登记

六、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收件标准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土地登记申请应提交的共性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原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六)授权委托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应提供: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七)宗地图。(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提供原件2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提供原件份数=宗地内包含的农民集体数量+3;宗地图底图为土地利用现状图叠加影像图,佛山统一坐标)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应提交的共性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应提供: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四)宗地图。(原件2份,佛山统一坐标)

三、其它应注意事项:

(一)凡土地转让、房地产买卖变更及土地抵押等涉及权利双方的应收取双方材料。

(二)凡提交的复印件必须清晰,由土地登记申请人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此复印件由____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保证真实合法”的印章并签名,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均用不小于A4的纸张复印,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

(三)复印件资料涉及单位产权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是指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非法人社团证明文件等资料。

2、申请人为个人的:是指身份证(未成年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为国外的:是指须翻译成中文并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五)委托代理的:

1、授权委托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应提供: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凡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提交监护公证书(原件),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代理境外、港澳台地区的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参照《民事诉讼法》)。

(六)涉及司法机关判决过户的,司法机关应将判决过户生效的文书送达到土地登记部门。

(七)凡土地所有权登记,所有土地所有权人须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八)宗地图须经土地使用者确认无误后才能作为申请材料。

(九)其他有关要求按本收件标准执行。

四、申报材料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材料一式一份。

五、所有土地登记除提供以上共性材料外,按照不同土地登记类型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土地使用权登记:(独立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经批准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⑵《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⑶用地红线图(供地);(原件)

⑷缴(免)交地价款凭证。(经分局地价款计价员核对的复印件)

3、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一级市场出让的:

经批准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用地批准文件 ;(原件)

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⑶用地红线图(供地); (原件)

⑷缴(免)交地价款凭证。(经分局地价款计价员核对的复印件)

3、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4、土地增值税完(免)税证明。(原件,土地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成立项目公司的须提供

□ 二级市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出让的: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补办出让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⑷用地红线图(供地);(原件)

⑸缴(免)交地价款凭证。(经分局地价款计价员核对的复印件)

3、契税完(免)税证明。 (原件)

4、土地增值税完(免)税证明。(原件,土地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成立项目公司的须提供

(三)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经批准使用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用地批准文件 ;(原件)

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

⑶用地红线图(供地); (原件)

⑷缴交土地租金凭证。(经分局地价款计价员核对的复印件)

3、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四)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2、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出让合同。(原件)

3、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4、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5、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6、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五)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有年限,只可在集团内部直属、控股、参股企业转让),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授权经营土地资产批准文件。(原件)

2、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3、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4、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5、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6、土地增值税完(免)税证明。(原件,除100%控股企业外的其他授权经营转让须提供)

(六)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属于政府储备土地的,性质为划拨,类型为储备土地,应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向土地所在地国土所提出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储备土地批文。(原件)

2、用地红线图(收地)。(原件)

3、区政府同意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批复。(附图,原件)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拨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经批准使用本集体土地作非农建设用地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⑵用地红线图(供地);(原件)

 ⑶缴交地价款凭证。(经分局地价款计价员核对的复印件)

(二)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受让双方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2、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3、经备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4、需公开交易的,须提交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原件)

5、向土地所有者缴款的凭证(加盖土地所有者公章的复印件)或土地所有者出具已收齐出让土地款项的证明。(原件)

6、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7、按规定应缴交税费的凭证。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者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在20年以上且一次性交齐租金,集体土地所有者也同意由承租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出租、承租双方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原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经备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原件)

4、需公开交易的,须提交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原件)

5、提供向土地所有者缴款的凭证。(加盖土地所有者公章的复印件)

6、按规定应缴交税费的凭证。

7、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三、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农民集体成员经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私人住宅的,取得用地批准后,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原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更名更址变更登记

更改名称或者地址的,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更改名称、地址证明文件。(原件)

3、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更名变更登记除个人的之外须提供)

4、土地增值税完(免)税证明。(原件,更名变更登记除个人的和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的之外须提供)

(二)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合并(分割)变更登记

发生宗地合并(分割)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土地使用者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房产管理部门符合房屋交易意见书。(原件,已领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

3、宗地合并(分割)示意图。(原件,有坐标)

(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年限)变更登记

发生变更土地用途(年限)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获得批准后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 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 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⑷用地红线图(供地);(原件)

⑸缴(免)交地价款凭证。(经分局地价款计价员核对的复印件)

3、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四)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原件)

⑶需公开交易的,须提交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需鉴证的,须提交经鉴证的土地转让合同或土地交易鉴证书;法院裁决过户的提供司法裁定书。(原件)

3、房产管理部门符合房屋交易意见书。(原件,已领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

4、土地增值税、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5、土地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属闲置土地的证明。(原件,地上无房产的须提供,具体以区政府闲置土地处置相关文件为准)

6、土地所在镇(街道)国土所出具的不是空地的证明。(原件,房地产用地转让须提供)

(五)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含留用地、返还地)发生用途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获得批准后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  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⑶批准改变用途的用地批文;(原件)

 ⑷用地红线图(供地)。(原件)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仅限直系亲属之间赠与、交换)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获得批准后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直系亲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赠与或交换协议。(原件)

3、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仅限留用地、返还地)

根据佛国土资函[2008]158号《关于被征地农村集体国有划拨返还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留用地、返还地发生用途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属于留用地、返还地的证明文件;(原件)

 ⑶区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原件)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更名更址变更登记

 更改名称或者地址的,土地使用者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更改名称、地址证明文件。(原件)

3、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更名变更登记除个人的之外须提供)

4、土地增值税完(免)税证明。(原件,更名变更登记除个人的和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的之外须提供)

(二)拨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

 发生变更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获得批准后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用地红线图(供地)。(原件)

3、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合并(分割)变更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土地使用者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房产管理部门符合房屋交易意见书。(原件,已领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3、宗地合并(分割)示意图。(原件,有坐标)

(四)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转让合同(赠与协议)等;(原件)

 ⑶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房产管理部门符合房屋交易意见书。(原件,已领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

3、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五)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

发生变更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获得批准后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2、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3、经备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4、需公开交易的,须提交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原件)

 5、提供向土地所有者缴款的凭证。(加盖土地所有者公章的复印件)

 6、按规定应缴交税费的凭证。

7、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六、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宅基地使用权更名更址变更登记

 更改名称或者地址的,土地使用者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更改名称、地址证明文件。(原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合并(分割)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土地使用者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房产管理部门符合房屋交易意见书。(原件,已领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

3、宗地合并(分割)示意图。(原件,有坐标)

(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须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受让人为本村农民集体成员或直系亲属(按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原件)

 ⑶房产管理部门符合房屋交易意见书。(原件,已领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

4、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七、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划拨用地协议书;(原件)

3、1982年5月前使用的土地应提交土地来源证明(原件)或当时有关征地文件(复印件);

4、农用地使用(转让)合同;(原件)

5、法律规定的完税费或者减免税费的凭证;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集体土地所有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3、土地所有者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材料 ;(原件)

4、农用地使用(转让)合同;(原件)

5、法律规定的完税费或者减免税费的凭证;(原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土地使用权登记(共用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全体业主)

2002年4月15日前地上建筑物已办理房产证,但对应的土地没有建立共用宗土地信息的,当事人应当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房屋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登记信息卡。(已领取2个以上相对独立的房产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3、若无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批文,且所处土地在农村居民点范围的须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意见。(原件)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全体业主)

2002年4月15日前地上建筑物已办理房产证,但对应的土地没有建立共用宗土地信息,当事人应当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房屋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登记信息卡。(已领取2个以上相对独立的房产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出让合同。(原件)

(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补办出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补办出让的,当事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符合房屋交易条件意见书(原件)或房屋权属转移证明书(复印件)。

 3、国有划拨土地房屋上市交易申请书。(原件)

 4、缴款通知书和缴款凭证。(原件)

5、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6、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新购商品房)

新购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经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2、套间明细表或房屋权属转移证明书。(复印件)

 3、购房发票。(复印件)

4、契税完(免)税证明。(别墅)

5、土地登记信息卡。(国土所盖章的原件)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二手商品房)

二手商品房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原土地使用证。(原件,已办共用宗土地使用证的须提供)

 3、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4符合房屋交易条件意见书。(原件)

5、契税完(免)税证明。(别墅)

6、土地增值税完(免)税证明。(别墅)

(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商品房竣工变更登记)

商品房竣工的,开发商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提交的材料要求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元组织。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复印件)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4、规划设计、报建、验收材料。(复印件)

 5、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报告。(原件)

 6、竣工后的地址门牌证明。(复印件)

(四)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全体业主)

共用宗需要变更共用宗信息的,当事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原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2、房屋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登记信息卡。(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五)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建立共用宗土地信息后,当事人(各业主)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房发票(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权属界线核定图已移交分局地籍科的证明。(复印件)

2、公告后无异议证明。(须公告的提供原件,国土所盖章并提供)

3、相片。(国土所盖章提供)

4、涉及水利用地或水利工程用地的,须水利主管部门对相关界线盖章确认。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界线变更或所有者变更等)的,土地所有者应当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其中涉及重要事项(如所有者、界线等)变更的,审核后还需进行公告程序。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原土地所有权证。(原件)

2、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3、界线变更示意图。(界线或面积变更的提供,国土所确认盖章)

4、公告后无异议证明。(须公告的提供原件,国土所盖章并提供)

5、相片。(国土所盖章提供)


■土地他项权登记

    此土地抵押权登记收件标准仅适用于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典当行的土地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企业和个人的土地抵押权登记收件标准正在制定中,待日后公布。

一、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依法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申请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典当)合同和抵押合同(权利人为担保机构的,须提供担保机构资质证明,同时提供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原件)

3合资、股份制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供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说明土地抵押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的,还须带备股东会/董事会相应的同意抵押的决议书。国有、集体、全民所有等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供上级部门同意抵押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书或者抵押双方确认的土地权利价值证明,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设定抵押的在抵押权实现时必须补交出让金。(原件)

5、《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典当土地抵押须提供)

6宗地上无建筑物或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声明。(原件)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依法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申请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权利人为担保机构的,须提供担保机构资质证明,同时提供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原件)

3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书或者抵押双方确定的土地权利价值证明。(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作为抵押人的,须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经集体土地所有者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的材料(原件)。

5宗地上无建筑物或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声明。(原件)

(三)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依法抵押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申请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土地使用证。(原件)

2、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权利人为担保机构的,须提供担保机构资质证明,同时提供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原件)

3、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书或者抵押双方确认的土地权利价值证明。(原件,该证明须明确已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收益)

4、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抵押的文件。(原件)

5宗地上无建筑物或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声明。(原件)

二、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土地抵押权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   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

2、   原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变更后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或变更抵押协议书)。(原件)

3、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书(在原土地估价报告有限期内可不提供)或双方认定的土地权利价值证明。(原件)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抵押的,须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经集体土地所有者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的材料。(原件)

5、因土地使用权变更而导致抵押登记变更的还须提供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相关材料;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等资料。(原件)

三、地役权登记

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地役权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证。(供、需役地都必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3、地役权合同。(原件)

4、其它有关文件


■注销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注销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文件。(原件,如果是储备收回,则提供收地批准文件)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注销土地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件)

2、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三、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

注销土地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他项权利注销登记表(义务人、权利人均需加盖公章,且必须由银行写清楚注销的理由及填写他项权利证的证号)。(原件)

2土地使用证和他项权证(如土地使用证存放于区国土分局,请出示收证回执换取土地使用证)。(原件)


■其他登记

一、更正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1、土地登记要素存在瑕疵或者错误的。

2、土地登记要素有遗漏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2、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

二、异议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利害关系人对他人已经办理土地登记的要素持有异议的,且土地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2、相关要求异议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预告登记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

2、房屋所有权转让。

3、签订土地权利转让协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2、房地产交易预告登记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及其相应的图件

四、查封登记

办理查封登记的,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申请。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2、执行公务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遗失补发登记

 土地使用者遗失土地证或土地使用证灭失的,应及时到区土地档案馆复印相关资料,并在《珠江时报》或其它有关报纸刊登灭失或遗失声明。自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可申请补发,补发后原土地证自动作废。所需提供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灭失声明》)的《珠江时报》或其它有关报纸。(原件)

3、原土地使用证登记信息卡及宗地平面图。(原件)

 4、原土地证地籍档案。(区土地档案馆盖有查询章)

六、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

 继承(遗赠、受领遗产)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向该土地所在地国土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资料如下:

 1、有地上附着物的需提交附着物权属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⑴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⑵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免)税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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