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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新建、变更、扩建改建、迁建、转名、转发人、技改、合并、转产、其他
来源:狮山  发布时间: 2010-08-12

 

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新建、变更、扩建改建、迁建、转名、转发人、技改、合并、转产、其他

 

审批类别:终审

 

办事流程:窗口人员收件→现场核查→终审→窗口人员发件

 

审报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一式五份(原件)

2.新办企业或更名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已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其复印件。

4.属分支机构的,要提交上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提交《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扩建、改建、迁建或变更的项目,提交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或以前使用的《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

7.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复复印件。

8.申办娱乐业、加油站的,提交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意见复印件。

9.餐饮业必须提供与有经营许可证单位签订的废弃油脂协议。

10.提交南海区环境技术中心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

11.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提供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回收协议。

1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提交取得相应资格证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污染防治方案原件及污染治理合同复印件,已验收的提交验收意见复印件。

1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批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备注:

已有公章的企业在审批表封面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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