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办事程序
1、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件
2、业务科室办理、审批
3、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发出缴费通知(免交费项目除外)
4、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发件
申报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报审申请书 (1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3份)
(1)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单位必须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在山区、丘陵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编报方案单位资质证明(可编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3份)
4、项目地理位置平面图和设计总图(可编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3份)
5、以下其中之一:
(1)“实际破坏植被面积计算图” (3份)
图上标注尺寸(米)、实际破坏植被面积算式、各区域破坏植被面积和破坏植被总面积(平方米)、申报单位盖章确认。“实际破坏植被面积计算图”可编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2)“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证明” (3份)
属兴建社会福利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园免交费,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项目属社会福利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或孤儿园。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项目 |
收费 标准 |
计算单位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 |
1 |
元/平方米 |
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 |
0.8 | |
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 |
0.5 | |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 |
0.3 |
收取对象: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依据:粤府[1995]95号、佛价[2010]40号
备注: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佛价[2010]40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86320361
投诉电话:86297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