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审批类别:终审
办事流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件→送业务科室审批→交回中心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审报提交材料:
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原件各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交此项资料的可免)(复印件1份);
3.建设单位或个人用地权属证明(含附图,并应有明确的用地范围坐标)(复印件1份),若用地权属证明已抵押,需提供银行允许开发的证明(复印件1份)
4.《南海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
5. 已审批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1份);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
7.已审批的建筑设计施工图(原件1份,含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市政及建设过程有关规划修改的批件)(核实完毕之后退回申请单位);*
8. 建筑工程竣工图(蓝图1套);
9. 提供具备资质测绘单位实测的建筑竣工测量图及周边隐蔽工程竣工测量图(含DWG电子文件)(原件1份);
10. 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含附图(须具有资质的房屋测量单位) (原件1份);
11.各单项工程的验收证明材料(如土建工程、消防备案、防雷等);
12.建筑物各向立面的过塑4R彩照;
13.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须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交纳罚款及各种补交费用的收据(复印件);
14.如曾进行规划公示的项目,须提交公示文件(复印件1份);
15. 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备注:
1.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2.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
3.如建筑物与原规划批准的施工图有出入的地方,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应加以说明;
4.申请材料指引中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交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交原件备核;
5.要求提交电子数据文件的,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uto CAD 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6.特殊项目如需报送其他材料的,将在申请时一次性告知;
7.* 标注的内容为有就需要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