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
审批类别:终审
办事流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件→送业务科室审批→交回中心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批复
审报提交材料:
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原件各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交此项资料的可免)(复印件1份);
3.建设单位或个人用地权属证明(含附图,并应有明确的用地范围坐标)(复印件1份),若用地权属证明已抵押,需提供银行允许开发的证明(复印件1份);
3.《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申请审核表》(原件3份);
4.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内容及情况的说明(须注明变更前建筑物使用功能及申请变更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
5.提交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1份);
6.提交原审批文件、图纸(原件1套)和新设计文件、图纸(蓝图2套,电子文件1份);
7.已预售或已办房地产登记的建设项目,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提交全体业主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经公证的原件1份);
8.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8.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备注:
1. 申请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如已换领《房屋产权证》及附图、附件,可提供复印件1份;
2.申请材料指引中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交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交原件备核;
3.要求提交电子数据文件的,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uto CAD 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4.特殊项目如需报送其他材料的,将在申请时一次性告知;
5.* 标注的内容为有就需要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