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申请资料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出生登记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2.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删除下划线内容(如母亲为佛山市外户口,随父亲入户,需提供母亲所在派出所出具《不在母亲户口所在地入户证明》) 3. 计生服务证原件、复印件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计生证明 |
即办 |
死亡登记 |
1.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 2. 火化证原件、复印件 3.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
即办 |
市外迁入——夫妻投靠 |
1. 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 被投靠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 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同时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
5日 |
市外迁入——父母投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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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投靠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被投靠子女的《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或县级以上公正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
5日 |
市外迁入——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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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 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 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4.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原件、复印件 5. 迁出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签发的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适用于广东省内迁入人员)或镇以上计生部门签发、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或证明(适用于广东省外迁入人员)。不能提供上述证件、证明的,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6. 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
5日 |
市外迁入——成年子女照顾父母 |
1. 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 被投靠人的《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 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4. 迁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出具的父(母)身边无子女情况证明,或有效的权威凭证原件、复印件 5.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6. 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民政部门或镇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7. 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还须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
5日 |
市外迁入——购房入户 |
1.《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父母随迁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原件、复印件或证明,独生子女已成年的同时提供《独生证》原件、复印件,在校学生已成年的同时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6.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7.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同时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协议公证书 8.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同时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9.产权人的学历或提供经本市(区)人事局确认的资格(职称)证书(同时提供学历鉴定) 10.投资入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股东身份及注册资金金额的,应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股东身份证明及注册资金金额证明) 11.购买养老保险入户的提供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最近连续3年以上的参保情况,应同时提交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
5日 |
市内迁入——夫妻投靠 |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被投靠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
即办 |
市内迁入——父母投靠子女 |
1.被投靠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被投靠子女的《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或县级以上公正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原件、复印件 |
即办 |
市内迁入——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
1.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4.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原件、复印件 |
即办 |
市内迁入——成年子女照顾父母 |
1.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被投靠人的《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4.迁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出具的父(母)身边无子女情况证明,或有效的权威凭证原件、复印件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6.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民政部门或镇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即办 |
市内迁入——购房入户 |
1.《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父母随迁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原件、复印件或证明,独生子女已成年的同时提供《独生证》原件、复印件,在校学生已成年的同时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6.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7.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同时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协议公证书 |
即办 |
户口迁出市外 |
1.《准迁证》 2.《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
即办 |
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3.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
5日 |
公民更改姓名 |
1.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书面报告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
5日 |
变更、更正户籍项目(除变更出生日期除外) |
1.申请更正项目的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
即办 |
分户、立户登记 |
1.原户口簿、身份证 2.房产证 3.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结婚、离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
即办 |
设立集体户----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 2.市、区政府相关文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
5日 |
设立集体户----企业(含民营企业) |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 2.厂房、办公楼、生活区产权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社区民警的企业员工人数调查报告,或市、区主管部门的高新科技企业认定文件,或企业最近两年的年纳税额都满人民币20万元的纳税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市内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的年纳税额都满人民币20万元的证明 |
5日 |
佛山市外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
1.民政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2.《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3.随配偶入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随父(母)入户的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及双方关系证明凭据或证明书(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6.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7.《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已随军的家属随迁提交) 8.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已随军的家属随迁提交) 9.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原件、复印件(已随军的家属随迁提交) 10.随迁子女为18周岁以上成年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民政部门或镇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已随军的家属随迁提交) 11.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已随军的家属随迁提交) |
即办 |
港、澳、台、外籍人定居入户 |
1.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港澳同胞的,提供《回乡证》、《身份证》 3.申请人为台湾同胞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为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原件、复印件 5.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明原件、复印件,投靠亲属入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即办 |
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后恢复户口 |
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原件、复印件 2.户籍底册(由入户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查核并复印)或原户籍证明 3.本市亲属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
即办 |
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
1.《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 2.拟入户单位或本市亲属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
即办 |
办理二代身份证----第一次申领 |
1.本人携带户口本 2.有本人相片的相关证件(驾驶证、退休证、学生证等)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回执》 4.标准彩色相片两张 |
即办 |
办理二代身份证----换领 |
1.户口本 2.原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回执》 4.标准彩色相片两张 |
即办 |
办理二代身份证----遗失补领 |
1.户口本 2.有本人相片的相关证件(驾驶证、退休证、学生证等)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回执》 |
即办 |
办理二代身份证----证件损坏 |
1.户口本 2.原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4.标准彩色相片1张 |
即办 |
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
1.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证明 5.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受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原件、复印件 6.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18周岁以下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8.迁出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签发的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或镇以上计生部门签发、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证明(适用于广东省外迁入人员)。或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18周岁以下的独立申请市外迁入提供) 9.市外迁入的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同时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
即办 |
收养小孩入户 |
1.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原件、复印件 |
即办 |
前往港澳定居注销户口 |
1.身份证、户口簿 2.注销户口通知书 |
即办 |
出国注销户口 |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原件、复印件 |
即办 |
人口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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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入户----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 |
1.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或县级或以上人事局同意入户证明(必须到区行政中心加盖区公安分局印章) 2.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3.集体户口本本人页 4.父母原籍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即办 |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入户----中专生毕业 |
1.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2.本人户口迁移证 3.父母原籍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即办 |
区内迁移--夫妻投靠 |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被投靠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
即办 |
区内迁移--父母投靠子女 |
1.被投靠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被投靠子女的《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或县级以上公正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原件、复印件 |
即办 |
区内迁移--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
1.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4.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原件、复印件 |
即办 |
区内迁移--成年子女照顾父母 |
1.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被投靠人的《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4.迁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出具的父(母)身边无子女情况证明,或有效的权威凭证原件、复印件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6.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民政部门或镇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即办 |
区内迁移--购房入户 |
1.《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父母随迁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原件、复印件或证明,独生子女已成年的同时提供《独生证》原件、复印件,在校学生已成年的同时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6.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7.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同时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协议公证书 |
即办 |
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
1.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以审批条件(1)申请,属经商的同时提供由市内最近连续7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如《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股东身份的,应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股东身份证明);属就业的同时提供市内最近7年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4.以审批条件(2)申请的,同时提供市内最近5年以上的《暂住证》、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最近5年以上的参保情况,应同时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5.以审批条件(3)申请的,同时提供市内最近3年以上的《暂住证》、市内国、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额5万元以上的证明或最近3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额5万元以上的纳税凭据原件、复印件,以及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 6.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7.以审批条件(4)申请的,同时提供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表彰、嘉奖证书原件复印件、证明 8.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9.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10.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同时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
5日 |
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
1.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2.投资、经商的,提供工商局签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上一年度的交纳国、地税的凭据原件和复印件;捐赠的,提供慈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捐赠证明 3.如《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股东身份的,应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股东身份证明,受捐部门不是慈善机构的,应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捐赠公证书和受捐部门出具的证明 4.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5.《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6.以审批条件(2)申请的,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投资、经商或捐赠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原件、复印件 7.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8.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的原件、复印件或证明 9.父母随迁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原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10.市外迁入的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独立申请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签发的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适用于广东省内迁入人员),或镇级以上计生部门签发、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适用于广东省外迁入人员) 12.不能提供第11项材料的证件、证明的,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13.市外迁入的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同时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
5日 |
随军家属入户 |
1.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随军家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5.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或单位《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原件、复印件,或部队出具的安排居住证明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原件、复印件 7.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8.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民政部门或镇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9.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独立申请迁入的,提交迁出地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适用于广东省内迁入人员),或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证明(适用于广东省外迁入人员) 10.不能提供第9项材料的证件、证明的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11.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
即办 |
申领门牌号码 |
1.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小区和单位楼房需另报房号编排及住房名单) 2.新建、改建的小区,提供市、区民政局地名办正式命名的文件和规划局的建筑总平面规划图(红线图)及报建规划的《许可证》 3.农村集体和个人所建的房屋,提供市国土局《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市、区国土局《宅基地使用证》)和建筑总平面图 4.旧住宅(包括楼房、商铺)增开门口,提供市规划局或房管部门同意增开新门口的批准文及简易平面图 5.补办各种原因损坏已编定安装的门牌,提供居(村)委意见 |
5日 |
户口漏登补录 |
1.申请人书面申请,收原件 2.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原件 3.属个人漏登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属整户漏登的,提供《户口簿》。《户口簿》遗失的提供户口底册复印件。户口底册收复印件,《户口簿》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
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