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更好地承接区下放的镇属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和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我镇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精神及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 狮山镇建设工程和公物采购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公物采购活动的领导和协调机构,主要负责有关重大招投标项目事项,研究和制订我镇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范性文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镇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采购办),负责全镇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公物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镇经济促进局(行使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职能)具体负责全镇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施监督和检查。
镇财政局负责对财政性、镇属集体或国家融资资金支出的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狮山镇分局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区、镇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服务合同估算金额五十万元或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
(二)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总承包或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工程项目施工;
(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在十万元或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实行协议定点发包。由招标采购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各专业的施工单位库,建设单位从中随机选取施工单位进行发包。
第七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且不宜招标的;
(二)施工、勘察、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
(二)经评议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招标采购办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镇招标采购和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
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协议定点施工发包和合同鉴定,联系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做好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进入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及接受投标申请、投标人投标资格结果公示、必要的答疑及组织勘察现场、接受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由中心实施。
第十一条 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已经取得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代理招标)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年度批准文件或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提供银行资金证明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五)具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镇经济促进局(行使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职能)核准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方案。
经核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经镇经济促进局核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不能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具有项目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报招标采购办审查,招标采购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后,报镇经济促进局核准,镇经济促进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核准后确需澄清、修改、补充的,招标人应当向原审查、核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除应当在狮山镇广播电视站、狮山镇政府政务网和南海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公布外,法律法规规定还需要在其他指定媒体发布的,应当从其规定。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或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中,除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或者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工程项目,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采用不记名方式,招标人一般不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标前会议(答疑会),如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对一些技术复杂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如确需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投标疑问或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实行不记名、不签到方式。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送招标采购办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编制
招标人应当公开工程预算价并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价。财政性、镇属集体、国家融资资金的工程项目,必须报镇财政局审核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和现金支票等,一般实行银行到账制度,即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以转账的形式,把投标保证金用实时大额支付方式转入中心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施工招标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拒收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人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十八条 需要进行技术、业绩、信誉或经济标书等评审的建设工程和服务项目招标,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是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之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财政性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一般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九条 招标应当采用下列四种评标办法:
(一) 最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土石方等简易专业工程)
最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
1.二次平均值评标办法:取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计算出平均值,再将低于平均报价值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第二次平均,取低于且最接近第二次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低报价平均值评标办法:在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70%(四舍五入到整数),公开其投标报价(当所有投标人数量不足11名时,公开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其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去掉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取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5名时,取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低于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为中标人。
(三)A+B值评标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
A+B值评标法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投标报价上限,开标后随机抽取一定范围内的浮动系数计算平均值,用该平均值和投标报价上限计算投标基准值A。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数,用平均值法求得平均报价B;然后以A、B的平均值作为定标基准值,取低于且最接近定标基准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综合评标办法(适用于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大或者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建设工程招标)
综合评标办法是指通过技术、业绩、信誉、经济标书评审确定综合排名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技术标书一般只作合格性审查;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或者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需用综合评标办法评审的,技术标书一般采用暗标的形式,标书内容不得出现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镇政府政务网和南海区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送招标采购办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合同签订后报招标采购办备案。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镇财政局依法对财政性、镇属集体或国家融资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招标人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应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应当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政府投资的项目,未经批准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镇财政局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工程变更。对于工程变更预算超出合同价的10%(含10%)或单项变更工程额度超过50万元的工程变更,应在变更实施前,由招标人填报《狮山镇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并根据变更工程款额度的不同报领导小组或招标采购办批准。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未经批准实施工程项目变更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对招标人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报镇经济促进局核准,可重新招标投标的,应通过招标投标重新确定中标人。镇财政局应加强对追加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狮山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狮府〔2005〕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