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2008〕130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 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研究和审议我区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依规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全区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施监督和检查。
区监察局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五条 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服务合同估算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
(二)估算造价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总承包、施工,区属五十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施工;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且估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
(四)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且不宜招标的;
(二)施工、勘察、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
(二)经评议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并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及接受投标申请、投标人投标资格结果公示、必要的答疑及组织勘察现场、接受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已经取得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代理招标)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年度批准文件或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提供银行资金证明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
建设工程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具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建设工程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方案。
区经贸局负责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方案。
第十二条 经核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不能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具有项目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
(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四)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五)草拟合同;
(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应当使用规范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类似业绩、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等方面的内容。投标报名条件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
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一般限于招标前的3年之内。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审查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同时报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核准后确需澄清、修改、补充的,招标人应当向原审查、核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除应当在南海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公布外,法律法规规定还需要在其他指定媒体发布的,应当从其规定。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或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南海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下载。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三)资信证明;
(四)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五)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合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或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定性评审法: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应当就投标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选择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
(二)定量评分法: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并按照百分制设定评审指标权重及评审细则。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首先就投标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
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在12个以下的,其投标人全部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超过12个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依次选取不少于12个合格的投标人。
定量评分法只适用于资格预审。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中,除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或者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工程项目,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采用不记名方式, 招标人一般不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标前会议(答疑会),如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对一些技术复杂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如确需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投标疑问或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实行不记名、不签到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送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应当是5人以上单数,除业主可派1名招标人代表之外,其余成员在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日。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开工程预算价并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价。区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委托中介咨询机构编制预算后,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编制。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和现金支票等。投标人担保一般采取银行转帐的形式。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施工招标不得超过八十万元。投标担保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日。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不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应拒收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人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指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名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重大项目的开标,招标投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出工作人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定标。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技术、业绩、信誉或经济标书等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是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之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一般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十条 招标应当采用下列四种评标办法:
(一) 最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土石方等简易专业工程):
最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项目):
1.二次平均值评标办法:取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计算出平均值,再将低于平均报价值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第二次平均,取低于且最接近第二次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低报价平均值评标办法:在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70%(四舍五入到整数),公开其投标报价(当所有投标人数量不足11名时,公开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其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去掉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取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5名时,取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低于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为中标人。
(三)A+B值评标法(适用于所有项目):
A+B值评标法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投标报价上限,开标后随机抽取一定范围内的浮动系数计算平均值,用该平均值和投标报价上限计算投标基准值A。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数,用平均值法求得平均报价B;然后以A、B的平均值作为定标基准值,取低于且最接近定标基准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综合评标办法(适用于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大或者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建设工程招标): 综合评标办法是指通过技术、业绩、信誉、经济标书评审确定综合排名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技术标书一般只作合格性审查;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或者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需用综合评标办法评审的,技术标书一般采用暗标的形式,标书内容不得出现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8%。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招标人也可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与投标报价上限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差额少于中标价8%的,按中标价的8%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列顺序,依次选择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时,放弃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南海区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送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区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同时报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合同签订后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资融资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招标人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应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应当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政府投资的项目,未经批准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区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可重新招标投标的,应通过招标投标重新确定中标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追加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镇(街道)属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和招标办法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 我区过去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地方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