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关于修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六条的通知
各社会管理处、镇(管理处)机关各办(局)、村(居)委会,镇属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作效率,结合去年我镇启用狮山镇小额工程施工单位库以来的实施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六条作如下修改:
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其中区属项目为五十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