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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府〔2011〕40号印发《狮山镇政府关于落实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狮山  发布时间: 2011-04-01
 

狮山镇政府关于落实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南办发〔200852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帐,资产管理台帐、合同台帐的信息要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农村集体资产经营项目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实现实时动态管理。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狮山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狮府〔201113号)的规定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并实行分级交易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在狮山镇招标采购和资产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后,凭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到镇(办事处)社会工作局(办)进行合同鉴证,未经狮山镇招标采购和资产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不予进行合同鉴证。

第四条  镇(办事处)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办事处)社会工作局(办),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组,经联社董事长(社长)任组长,经联社副董事长(副社长)、主管会计任副组长,各股份经济社社长任组员。主要职责:

(一)执行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的决议、决定,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帐,准确、及时将农村集体资产的基本情况录入农村资产管理交易系统,今后集体资产状况(包括资产交易状况)发生变动一律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农村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反映出来,实现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情况的实时动态监管。

(三)监督、检查经营者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组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活动,并对申请公开交易的项目进行初审。

第六条  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本社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置情况。

(二)监督本社集体资产处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反映群众对本社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镇和有关部门对本社集体资产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对于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由使用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相关会议表决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一)经联社:对于净残值或评估值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盘亏或使用期未满的固定资产报废,必须召开董事会(社委会)会议表决;净残值或评估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盘亏或使用期未满的固定资产报废,则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二)股份经济社:对于净残值或评估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盘亏或使用期未满的固定资产报废,必须召开社委会成员、监事会(民主理财组)成员、成员(股东)代表、党员会议表决;净残值或评估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固定资产盘亏或使用期未满的固定资产报废,则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

第八条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财务活动在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必须严格遵守区、镇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争议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由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六十日内向区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三个月内向区级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组织领导成员在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抵押、拍卖、出售、出让或转让,经营管理或基建项目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受处罚的,在年终绩效考核时,按所属考核内容扣减当年度相关责任人的年度绩效考核报酬。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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