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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府〔2011〕13号关于印发《狮山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狮山  发布时间: 2011-02-02
 

狮山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南办发〔200852号)及《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南府〔2010183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镇行政范围内以村、组集体组织为出让方(发包方)的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狮山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组集体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发包(出让)给本集体组织或组织外的法人、公民使用或经营,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狮山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设镇、办事处、村委会三级服务平台。镇级设招标采购和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事处设招标采购和资产交易工作站(以下简称交易工作站,村委会设资产交易分站(以下简称交易分站

第七条  交易中心是镇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全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

交易工作站、交易分站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前款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帐,对集体资产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农村资产管理台帐、合同台账的信息要与镇资产交易平台的信息相衔接,实现镇、办事处、村三级资源共享。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前,应先向狮山镇集体资产交易审核小组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经审批后备案。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根据性质、交易标的金额、面积规模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交易中心交易,二是进入交易工作站交易,三是在交易分站交易。

在交易分站交易的,必须严格按照农村资产管理交易办法及程序进行,并接受交易中心、交易工作站的指导和监督。

各村委会根据上级的文件要求制定各自的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该办法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心备案。

第十条  交易中心负责以下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

(一)全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

(二)单宗合同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或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耕地(水田)、鱼塘(山塘、水库)、林地(岗地)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年收益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商铺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四)单宗合同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厂房、仓库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五)全镇综合市场物业使用权或经营权的整体交易;

(六)其他在全镇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狮山片区各村委会、交易工作站负责辖下各村委会以下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

(一)辖区范围内单宗合同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100亩以下或出租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10年以下的耕地(水田)、鱼塘(山塘、水库)、林地(岗地)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二)辖区范围内单宗合同年收益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或出租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10年以下的商铺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三)辖区范围内单宗合同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或出租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10年以下的厂房、仓库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四)辖区范围内单宗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综合市场的摊位或商铺的经营权的交易;

(五)辖区范围内其他数额较小或影响不大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分站负责以下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

(一)辖区范围内单宗合同面积50亩以下或出租年限在3年以下的耕地(水田)、鱼塘(山塘、水库)、林地(岗地)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二)辖区范围内单宗合同年收益5万元以下或出租年限在3年以下的商铺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三)辖区范围内单宗合同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的综合市场的摊位或商铺的经营权的交易;

(四)辖区内其他数额较小或影响不大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

属于农用地、鱼塘发包的,可选在交易标的物现场进行交易,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必须在村交易站内进行。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由镇或办事处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治组织的理财小组成员23人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成立35人的评审小组,负责审查竞买人或竞租(投)人的资格,审核竞买人或竞租(投)人的报价情况,确定受让人或承租(包)人。

村级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单位或村委会的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评审小组由村委会两委干部和村民代表各不少于1人组成。

组级经济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属下单位)以及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评审小组由村委会干部、组委干部和村民代表各不少于1人组成。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表决,填写《狮山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表决书》。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的,村、组集体组织应提交有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具体资料要求详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料由村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后送到镇或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窗口,对资料齐全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由镇或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将资料提交镇交易中心,镇交易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按交易分级原则作出受理答复;对资料不全的交易申请,村社区服务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将所欠的资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 交易中心或交易工作站应当在狮山镇政务信息网、佛山市南海产权交易中心与佛山市南海镇公有资产出让出租信息中心的网站上公开发布,村、组集体组织也要在本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

从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天。如果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招拍挂的交易方式,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在发布期限内,未经交易中心同意,村、组集体组织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村、组集体组织如需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日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组织应确定资产交易诚意金,诚意金金额一般为不多于按资产公开交易底价折算的一年收益。

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的诚意金可于交易当日现场向业主单位缴纳;两万元以上的诚意金,应按正式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根据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的规定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招拍挂外的公开交易按以下规定确定成交人或竞得人(承包人):

(一)只有一个竞买人或竞租(投)人参与竞买或竞租(投)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成交;

(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或竞租(包)人参与竞买或竞租(包)的,一般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成交人或竞得人(承包人),但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对成交人或竞得人(承包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若竞买人或竞租(投)人的价格与条件相同的,一般以抽签的形式确定最终成交人或竞得人(承包人),但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对成交人或竞得人(承包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无人参与竞买或竞租(投)的,另行组织交易。连续两次未能公开交易成功的,中心可向提出申请的村、组集体组织建议进行定向招商(发包)。

第二十条  资产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没有与村、组集体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诚意金不予退回。若交易成功,交易中心应当在狮山镇政务信息网、佛山市南海产权交易中心与佛山市南海镇公有资产出让出租信息中心的网站上将交易结果公布,村、组集体组织要将交易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应凭《成交确认书》并按照《佛山市南海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按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标准分级进入村交易分站、交易工作站、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对符合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工作站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工作站交易,严禁擅自将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规避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工作站交易。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21日起施行。

 

附件:1.狮山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2.狮山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流程

      3.狮山镇农村各类资产交易需提交的资料明细

4.狮山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表(样式)

5.狮山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样式)

6.狮山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议决议(样式)

7.狮山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

8.狮山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呈批表

狮府〔2011〕13号附件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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