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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府〔2010〕89号关于印发狮山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狮山  发布时间: 2010-09-29

 

关于印发狮山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办事处、镇(办事处)机关相关办(局)、各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狮山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狮山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联合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各方负责,时间统一,人员集中,部门验收,结论明确”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  设立联合验收办公室

(一)机构设置。狮山镇作为镇级联合验收试点,成立镇联合验收办,办公室设在镇行政服务中心。区联合验收办是镇联合验收办的业务指导部门。

(二)机构职能。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以及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机构组成。镇联合验收办由镇纪监办、建设(含质监)、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组成。另再聘请若干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工作,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和经费。

第四条  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一)整合职能。对建设(含质监)、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实行跨部门职能的整合,授权镇联合验收办牵头组织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联合审批,以提高验收流程的效率。对已纳入联合审批的验收事项,本部门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二)整合人员。打破部门界限,从建设、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员常驻镇联合验收办。卫生、人防等其他具有验收职能的部门作为镇联合验收办成员单位,由镇联合验收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参与联合验收。各部门人员根据各单位的授权办理竣工验收的相关事项。

(三)统一受理及办理。在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窗口(设于中心的建设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镇联合验收办的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重大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镇联合验收办根据工程性质再行统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时限为13天)出具相关认可法律文书,由窗口人员统一交予建设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行分级受理、区镇联动机制。

(一)镇联合验收办受理联合验收申请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4、农村宅基地建房和城镇国有土地个人自建房暂不纳入联合验收。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区联合验收办负责受理联合验收申请。

(三)因各职能部门职权下放情况不同,联合验收过程会出现区镇两级不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等情形,区、镇联合验收办要相互配合,形成“区镇联动”的格局。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竣工。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成竣工。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防雷装置按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已经完成。

(六)小区最后一期的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燃气等辅助工程及配套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七)小区最后一期的临时建筑已经拆除,建筑垃圾已经清理。

(八)已正式通水、通电。

第七条  狮山镇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镇中心联合验收窗口可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审查资料。镇联合验收办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现场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并告知现场勘验当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场。镇联合验收办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其中,规划、建设、环保、质监站等部门由其相应的镇级机构直接参与镇联合验收;消防、防雷等没有镇级机构设置的直管部门,由镇联合验收办提前通知其到场,共同参与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联合验收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四)送达文书。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其中消防、防雷等直管部门的文书,由镇统一派车定时收发。

(五)备案。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申请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还应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才能向建设窗口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专项验收工作,并当场出具专项验收结论。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情况较复杂,须经综合整理后才能出具整改意见的,可在验收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并送回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镇联合验收办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第十一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指派分管人员准时参加联合验收,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镇纪监办负责监督各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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