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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原告李柳萍诉被告关文霆离婚案

发布时间: 2011-11-07部门:法院

问题提示

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

本案中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入院治疗,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此案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为:一、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二、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案件索引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3358号民事判决书(2010920日)。

案情】

原告:李柳萍。

被告:关文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20049月登记结婚,2006228日生育婚生儿子关梓轩。

201053011时许,双方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动手致原告头部受伤入院,原告为此支付了医药费863.9元。

另查,原告月收入约2000元,被告在外地工厂工作,每周回家一次,月收入约2500元,儿子关梓轩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婚姻期间共同财产为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大道46号洛昌楼516号房屋一间及40号储物室一间,原、被告进行了估价,认为扣除未偿还的贷款后价值215000元。2010629日,原告起诉至本院,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补偿房屋一半价值予被告。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49月在九江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06228日生育婚生儿子关梓轩。初婚时原被告感情一般,但从生育儿子后被告性格突变,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大吵大闹并对原告拳脚相加,导致夫妻感情日益破裂。2010530日,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致使原告头部受伤入院。经医院诊断,原告为脑外伤后综合症,共花费医药费863.9元。被告拒不承认错误及承担医药费,原告只好报警求助。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共有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大道46号洛昌楼516号房屋及40号储物室归原告所有;3、婚生儿子关梓轩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98400元(按600/×164月计算),双方共同承担儿子未独立生活前的学费、医药费;4、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63.9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产生矛盾,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补偿房屋一半价值予被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考虑到原、被告的收入情况,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生活指数,被告主张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合情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请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8400元超出被告的经济能力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大道46号洛昌楼516号房屋一间及40号储物室一间)进行了估价,一致认为扣除未偿还的贷款后价值215000元,本院对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支付房屋的一半价值107500元予被告予以确认。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共同协商解决问题。被告使用暴力殴打原告的行为过于粗暴,不仅破坏了夫妻感情,且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其行为是错误的,但因原告的医疗费已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财产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863.9元不予支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李柳萍与被告关文霆离婚。2、婚生儿子关梓轩由原告李柳萍直接抚养。被告关文霆从20109月起至20242月每月7日前支付儿子关梓轩当月抚养费600元予原告李柳萍。3、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大道46号洛昌楼516号房屋一间及40号储物室一间归原告李柳萍所有,原告李柳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107500元予被告关文霆。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我们主要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析家庭暴力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

一、 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规定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及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本案例具有代表性,故本文只探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2、主观方面: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侵犯家庭成员的身体权及人格尊严。3、客观方面:造成被侵害人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后果的行为。4、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报警回执、询问笔录以及治疗单据,足以证明原告于2010530日受到被告殴打致入院治疗,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本院据此认定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司法解释(一)》第29条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受害者赋予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未离婚受害者并没有提供相关保护。可见,该损害赔偿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权,并非受侵害人的财产损害请求权。受侵害人的财产损害赔偿权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第119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请求,对夫妻之间损害赔偿没有特别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在夫妻财产共有的情况下,无论被侵害人是否请求离婚都很难操作。

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不属于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权,只能依民法通则第119条请求赔偿,但考虑到已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财产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不予支持。

二、家庭暴力司法认定的难点及完善

(一)家庭暴力司法认定的难点

在实践中,婚内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最终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相当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家庭暴力的标准难以准确界定,不同的法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适用标准。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结果标准,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第二种观点为情节标准,认为如果被告有长期性殴打妻子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第三种观点为综合标准,认为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以被告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为依据,而应当从被告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二是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调查取证难。因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悉。即使亲戚、邻居对情况有所了解,也因打不破情面或害怕报复等原因,不愿意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作证。实施家庭暴力后,如果没有造成当事人严重的伤害后果,当事人一般也难以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也无法以依职权收集和调取到有力证据。尤其是情节标准,并没有直接身体伤害后果的认定,一般很难收集到证据,更不易把握。本案中,原告李柳萍及时报警,有报警记录为据,并保存了治疗证明及单据,为法院准确认定事实,查明当事人争议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三是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赔偿无法操作。损害赔偿分为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害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过于笼统,未规定赔偿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现行法律对夫妻财产赔偿没有特别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请求赔偿,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数夫妻的财产实行共同所有,所以赔偿往往徒有虚名。

(二)家庭暴力司法认定之完善

1、可出台家庭暴力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种类、认定标准、赔偿标准和救济途径等。

2、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问题,法官首先应当注重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时举证责任的指导和释明,促使其保存好相关的报警回执、医疗单据或视听资料;其次,在诉讼中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隐蔽性特点,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证据的审核判定上,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准确认定。

3、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因发生家庭暴力损害受害人人身和财产利益引起的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赔偿方案可视夫妻财产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1)对夫妻财产有特别约定的,因为侵权方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所以赔偿金可以从约定归侵权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中支付给受害方。(2)对夫妻财产无特别约定的,但侵权方有足够的婚前财产或其他个人财产予以赔偿的,赔偿金也可从侵权方的个人财产中支付给受害方。对于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扣减应赔偿的部分。        

                                                           (作者: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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