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首页>>法院信息>>新闻速递

汽车销售顾问侵占购车款百余万获刑8年

发布时间: 2012-07-23部门:法院

(通讯刊发于711日羊城晚报、佛山日报等媒体) 

 

    佛山一汽车销售顾问何某在职一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购车客户提供四人账户收取购车款并侵占其中百余万元。近日,南海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八年。

    20109月,刚好过完30岁生日的何某找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汽车销售公司求职,公司见他能说会道,又是佛山本地人,就让他担任销售顾问。何某也确实很擅长于人际沟通,所以入职才两三个月,他的业绩已经一个劲地往上窜,一下子成为公司里的销售之星了。

    但是何某并不满足于销售业绩带来的工资收入,在201012月始至201112月期间,何某利用其作为公司销售顾问负责汽车销售的便利,在前来该公司购买汽车的客户缴纳了部分购车款后,向他们谎称蔡某的账户为公司的私人账户,要求他们将购车余款汇入蔡某在工行和信用合作社开设的两个银行账户内。

    在短短的一年间,至少有12名客户将购车余款汇入何某指定的蔡某账户内,何某将这些购车款部分转入公司的账户内后,把将近120万元的购车款占为己用。20111215,何某担心被公司查账,便自行离开公司。同年1227日,公安机关抓获何某。案发后,何某退还公司15万多元。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还部分赃款予被害单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提醒,市民或者企业在经济往来中,涉及款项收支的,如果对方是自然人的,应当将款项支付到其本人账户或者在合同中注明的本人指定的其他账户;对方是企事业单位的,应当将款项支付到对方的对公账户,而不能支付到对方业务代表账户或者其指定的私人账户,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