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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生横穿马路被无牌摩托撞死

发布时间: 2012-07-09部门:法院

(通讯刊发于629日南方都市报、73日珠江时报等媒体)

 

中专生横穿马路被无牌摩托撞死

双方均负同责死者父母获赔近40

 (通讯员卢柱平)中专生横过马路被无牌摩托车撞死,交警认定双方均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无牌摩托未买交强险,摩托司机须向死者父母赔偿将近40万元,南海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看望父母,中专生却客死他乡

    19岁的小泽(化名)是安徽人,两年前起开始安徽省合肥市某中专学校就读。去年读到二年级,年底小泽相继取得了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钳工、电工职业技术资格证书,还被学校推荐到江苏省无锡市某培训学校就业。今年年初,趁着放寒假,小泽来到佛山南海看望都在丹灶打工的父母。

    3月1傍晚1850分许,小泽从出租屋去给就在马路对面工厂打工的母亲送完东西,返身横穿马路回来的时候,与一辆由西城方向沿丹灶工业大道往樵丹路方向行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小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车辆在事故中损坏,司机雷某也受了伤。经查,该车为雷某所有,但无号牌,未买交强险。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雷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小泽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曾私了但摩托司机未能按期履行

    3月28,小泽的父亲邓某与雷某私下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雷某同意向邓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小泽死亡的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7万元,该款项包括雷某此前垫付的人民币5万元及应对赔偿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一切相关费用。除之前已垫付的人民币5万元,雷某还应在201241前向邓某支付6万元整,邓某收到该款项五天内必须处理小泽的尸体,剩余6万元在2012411前支付完毕。二、邓某收到该赔偿款项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本事件再向雷某及其他人员主张民事赔偿权利。该协议签订后,雷某除在签订协议前支付了赔偿款7万元,就未再按约履行赔偿义务。

    见雷某不再赔钱,小泽的父母不同意再按和解协议执行,并将雷某告上了法庭。原告小泽父母认为因本起事故造成其各项损失合共约62万元,被告雷某除应当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11万元外,还应当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两原告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两项合共41万多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7万元,被告还应赔偿两原告34万多元。

    雷某则答辩称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己已支付7万元,协议合法有效,应根据协议内容判决承担责任。 

》》判决:死者父母获赔近40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雷某与死者小泽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据此,因本起事故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且被告雷某驾驶的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对本起事故所致两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雷某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依法酌定由死者小泽与雷某按照40%60%比例承担。

    法院依法核定两原告的总损失共计55万多元(含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根据上述计算方式计得雷某实际应赔偿将近40万元予两原告。由于雷某与小泽父亲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该协议金额明显低于其实际应赔偿金额,且原告对此和解协议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因此,本案中雷某仍应依照本院上述确定之款项赔偿予两原告,扣减其已经支付的7万元之后,被告雷某尚应赔偿32万多元予两原告。 

》》法官说法:机动车应上牌上保险以分摊风险

    法官提醒,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均应上牌,除了投保交强险之外,最好还能投保商业险,这样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现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超出部分再根据事故双方所占责任比例承担损失,而如果同时投保了商业险,则投保车辆方应承担的损失也会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这样可以大大降低风险。另外,现在暑假到了,家长应该对子女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做一个遵守交通规则的交通参与者,以免发生事故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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