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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却收到罚单 原来证件被盗用

发布时间: 2012-05-23部门:法院

(通讯刊发于522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新快报等媒体)

无车却收到罚单 原来证件被盗用

起诉侵犯姓名权获赔精神抚慰金3000

 

(通讯员卢柱平、谢晓东)自己名下明明并没有登记过车辆,但是却收到交警大队寄来的罚单。南海法院近期审结了这样一件当事人利用被盗身份证办理车辆登记,受害者起诉姓名权侵权并最终获得3000元精神抚慰金的案子。近日,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17月,从罗定来到南海工作的卢先生收到南海交警大队寄来的一份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称其所有的小型汽车在当月2日因在桂城城区路段违反规定停放而被行政处罚200元。突如其来的处罚告知书令卢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因为其名下并未登记任何车辆。后来,卢先生专程去南海车管所查询,才发现原来自己无端端在2010113成为了一辆车牌号为粤YA****号的小型货车的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是一个名叫梁某彬的男子,而更为吊诡的是,这台车辆的前车主就是那个梁某彬。该车的买卖双方在车管所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时,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卢XX”以及机动车业务委托书上的委托人签字“卢XX”都不是卢先生亲笔书写。梁某彬将该车过户至卢先生名下之后一直使用该车,该车的强制报废期限为20101121,但至今仍未办理注销手续。

    在朋友提醒下,卢先生才想起来,自己的钱包曾于2009917被人入屋盗窃,内有卢先生的身份证、驾驶证、大客车资格驾驶证等。卢先生于被盗次日即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澜石派出所报警反映上述被盗物品情况。

    卢先生认为自己从未购置过该车,不应受处罚,就没有去交纳罚款,并以梁某彬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梁某彬停止侵权行为、变更车辆登记、赔偿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合共9000多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梁某彬承认其利用原告卢先生的姓名和身份证件为自己的车辆办理过户登记的侵权事实,但是认为:一、车辆已过报废期,侵权客体已经不存在;二、原告各种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南海法院认为,被告利用原告被盗的身份证件以原告的名义办理车牌号码为粤YA****货车的转籍过户手续,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不管车辆是否过了报废期,只要登记未注销,被告的侵权行为依旧存在,故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协助原告办理涉案车辆注销登记手续。由于原告并非粤YA****号货车的真实购买人,又无实际参与或授权被告及他人办理该车辆的转籍过户手续,其对该车辆的转籍过户情况不知情,故被告利用原告被盗的身份证件将该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并在使用粤YA****货车期间因违法停放行为被交通管理部门罚款200元,导致原告被有关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责任,故该违法后果依法应由被告承担。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但由于被告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已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属于姓名权纠纷,涉及人格权保护问题,值得关注。纵观全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当事人对事实认定的争议也不大,但是由于本案作为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其侵犯的客体比较特殊。法官提醒市民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谨防丢失;如不慎丢失应尽快登报声明,并到有关部门登记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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