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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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日报和珠江时报:离婚协议车、房、厂赠儿子 父亲反悔告儿子被驳回

发布时间: 2012-04-16部门:法院

具有社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内容不可以撤销,法院判决父亲败诉

 

(通讯员 卢柱平)陈靖与方芳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房二车三间厂都赠与儿子陈海(以上均为化名)。几个月后,陈靖却反悔了,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并要儿子返还上述房、车、厂等财产总价值的一半即80万元。南海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靖的全部诉讼请求,陈靖不服上诉,近日,佛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协议将房、车、厂赠与儿子

陈靖与方芳都是60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他们登记结婚,两年后生育儿子陈海,时隔十年后又生育女儿陈媚。经过多年的打拼,两口子已经在佛山购置了一套房产、两辆小轿车,还开着三间厂。原本平静幸福的生活被陈靖的婚外情打破了,方芳曾经向法院起诉过离婚,后撤诉。陈靖后又起诉离婚,方芳向法院提出陈靖在外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了一个女儿,法院查实后判决陈靖犯重婚罪。201011月,还在服刑期间的陈靖与方芳经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将二人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两辆小轿车以及三间厂都赠与儿子陈海,相关过户费用由方芳承担、按揭贷款由陈海支付。陈媚由方芳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用。 

》》父亲反悔状告儿子要求返还财产

20112月底,陈靖出狱后,找到前妻方芳和儿子陈海要求给些生活费用,遭到拒绝。陈靖遂将陈海告上了法庭,以自己身患重病、无房居住、上有老母需要赡养、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等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并要求陈海返还其与方芳离婚时赠与陈海的财产总价值的一半即80万元。

陈海承认涉案的赠与财产全部由其管理和使用,房、车及两间厂房已过户,剩下一间厂房的过户登记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不同意陈靖撤销赠与,认为其应继续履行赠与财产的义务。

方芳则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指出陈靖的生活并不困难,出狱后还以现在妻子的名义买了一辆丰田车。陈靖有技术,现在也在做生意,每月大概有2万元的收入,生活不成问题。而陈海受赠的房产则是其与妹妹陈媚的唯一居所。 

》》本案赠与内容合法有效,父亲要求撤销被驳回

南海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陈靖与方芳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陈靖及方芳在上述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涉案房产、车辆及三间厂归陈海所有,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共同将上述财产赠与给陈海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海在庭审中表示当时也同意接受赠与,故陈靖、方芳与陈海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成立。陈靖在庭审中认为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但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而方芳提供了陈靖再婚后现任妻子所购买的汽车等证据,客观上也反驳了陈靖的上述主张。综上,陈靖请求撤销财产赠与以及请求陈海返还赠与财产,均依据不足,也不符合情理,故不予支持,驳回陈靖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佛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具有社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陈靖与方芳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赠与内容并未经过公证,故该赠与内容是否属于不可撤销的范围,争议点在于其赠与内容是否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由于陈靖与方芳、陈海形成的赠与合同,除约定讼争财产赠与陈海外,还约定了离婚后婚生女陈媚由方芳抚养并独立承担抚养费等问题。从协议的内容看,讼争财产赠送婚生子陈海依附于陈靖与方芳婚姻关系解除,婚生女陈媚抚养、居住问题的解决,赠与协议对方芳而言具有与陈靖解除婚姻关系且承担抚养子女等附属义务,对陈靖而言是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及不再承担抚养子女义务。基于此,陈靖同意与方芳将讼争财产赠与陈海并非无偿,而是具有社会道德义务性质,故本案赠与内容具有不可撤销性。在方芳已依约与陈靖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承担了抚养陈媚的义务的情况下,陈靖主张撤销赠与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故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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