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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和珠江时报:离婚官司没打完 丈夫瞒妻去卖房

发布时间: 2012-03-23部门:法院

房屋买卖合同被南海法院认定无效

 

            一边还在打着离婚官司,一边却瞒着妻子把房子卖掉,出卖人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但房子没卖成,还要将定金、购房款全部退还给买受人,并要赔偿买受人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中介费。南海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合同签了,定金、首付给了,却被告知过不了户了

      2011年7月19,广西柳州的李小姐通过某房地产公司的居间介绍,与南海的刘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花92万购买了刘先生在桂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约定当年121日交楼。得知虽然房产证是登记在刘先生个人名下,但是刘先生是有妻子的,所以李小姐就问刘先生卖房是否征得了妻子的同意,刘先生表示自己就可以作决定了。由于急着买房,好不容易看中,加上中介也在一旁怂恿,李女士也就在合同上签下了名字,并在两天后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18400元,向刘先生支付了定金10万元及首付款20万元。接下来李小姐就一门心思等着房屋过户了,没想到,1013,她却接到刘先生打来的电话,告诉她过不了户了。 

打了两次官司,终于离了婚,房子却被判给了妻子

      原来,在3日前,刘先生收到了法院送达的离婚判决书。

      7年前,刘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因性格不合,刘先生于2010917向南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01112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1711,刘先生再次向南海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这一次,张女士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得上述房屋,并提供了证据证明房屋首付款是自己支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经审理,南海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上述房屋归张女士所有。 

合同被认定无效,先生须退定赔钱

      李小姐找到中介公司,要求协助解决,但张女士不愿协商,李小姐只好将刘先生和张女士都告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首付款,并赔偿包括中介费、利息及逾期交楼违约金等损失。

      刘先生承认自己负有责任,但张女士完全不知情。

      南海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离婚判决已认定案涉房产为两被告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未经共有人张女士同意,自行与李小姐签订卖房合同,李小姐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刘先生就买卖案涉房产的合意事后获得张女士的追认,故该合同应属无效。刘先生起诉离婚时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张女士同意就自行处分房产,主观上存有恶意,对造成合同无效的后果存有过错。最后,法院判决刘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购房款20万元,赔偿中介费18400并支付相关利息予李小姐。因合同无效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法院对原告请求两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赔偿违约损失1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卖房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涉诉财产勿擅自处分

      法官提醒,目前房产纠纷逐年增多,房产作为一般家庭的最大资产,无论是买房还是卖房都要多加几分谨慎,作为买方要全面了解房屋的信息,包括有无共有人、有无办理抵押等等,而作为卖方也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方可卖房。刘先生在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在无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最终分割结果的情况下,仍瞒着妻子自行处分了房产,导致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所以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根据最新的婚姻法解释(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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