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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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日报和珠江时报:向老公借钱向老婆还钱,老公再追债被驳回诉请

发布时间: 2012-03-15部门:法院

(通讯员 卢柱平)为了买房,张娜向姑父李秋借了20万元。一年多后,张娜将这20万元还给了姑姑张萍(以上均为化名)。没想到,姑父却把自己和姑妈告上了法庭,要求还款。近日,南海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康的诉讼请求。 

案情:为买房向姑父借款20万元,谁料姑父姑姑闹离婚

80后的张娜几年前从湖南老家来到佛山打拼,20098月,她决定在佛山安居下来,并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但苦于没有攒够足够的钱,张娜只好向姑父姑姑求助。

姑父和姑姑都是十多年前就来到了佛山做生意的,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他们已经有了很好的发展。20万元对于李秋来说并非很大的数目,于是他很爽快地把钱借给了张娜。张娜也向姑父写下了借条。

2010年底,张娜攒够了钱,就通过转账的方式把这20万元还给了姑姑张萍。张娜没想到的是,那时候,姑父姑姑的关系已经开始恶化,家庭矛盾逐渐加深。直到有一天,姑父打电话要张娜还钱,声称那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张娜才知道姑姑收到钱之后并没有告诉姑父,他们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要闹离婚的地步。

追债不成,李秋将张娜和张萍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姑侄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张娜已向姑姑还款自然是不肯再还,张萍则承认收到了张娜转账的20万元,但认为李秋出借的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仍是合法夫妻,自己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收取还款,符合法律规定。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萍确认收到了张娜的20万元还款,张娜主张张萍收取款项的行为是代表其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张萍收取款项的法律后果及于原告,法院予以采信。现原告主张被告张娜返还款项及计付利息,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张萍并非本案借款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原告主张被告张萍返还款项及计付利息,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如原告认为张萍收取款项的行为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另案主张。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李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李秋和张萍未约定个人财产制,故张娜向张萍还款,其还款行为是善意的,是合法有效的,可视为已向李秋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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