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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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的”只买交强险,女子跌死保险公司免赔

发布时间: 2012-03-07部门:法院

(发表于36日南方日报、广州日报、佛山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海电台等媒体)

 

(通讯员/卢柱平 张少华)小姐打摩的跌死,摩的司机随即卧轨自杀,小姐的父母将司机继承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1万余元。近日,南海法院一审判决司机继承人赔偿小姐父母12万多元。 

案情:小姐打摩的跌死、摩的司机卧轨自杀

       2011年4月17,来自贵州的赵小姐趁着星期日厂里放假,想从小塘车站去狮山白边村探望同事,于是在车站附近打了一部“摩的,当车行至小塘红星路变电站路段时,赵小姐从车上跌落路面,经送医院抢救至同月25日死亡。也许是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摩的司机在垫付了4000元医药费之后,一时想不通,于419卧轨自杀死亡。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无法查清赵小姐从摩托车上跌落路面的原因,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赵小姐的父母就将司机继承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司机方应按50%的份额承担本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12万元,司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连带承担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赔偿9万多元。 

辩称:小姐属摩的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免赔

      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只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根据交警的事故证明,本案死者赵小姐是由于从车上跌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应属车上人员。故根据条款的规定,本案原告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请法院驳回原告对于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司机家属则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保险公司免赔,摩的司机继承人在司机遗产范围内赔偿

      南海法院根据确认的事实认为,摩的司机在驾驶肇事车辆搭乘赵小姐时发生本起事故,并无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故本起事故属机动车单方发生的事故。南海交警大队因无法查清赵小姐从肇事车辆跌落路面的原因而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原告认为肇事司机应按50%的份额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主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由于肇事司机已死亡,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而赵小姐原属肇事车辆的车上乘客,在其跌落地面过程中,被保险车辆仍处在事故发生的进行中,赵小姐仍是该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不能视为该车辆以外的第三者,赵小姐的死亡损失不适用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理赔对象,故法院采纳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南海法院核定两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赵小姐死亡而产生的损失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共25万多元,按照50%计算并扣减司机垫付的4000元后,司机继承人还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12万多元予赵小姐父母。

      该案主审法官提醒市民,出行尽量选择公交车、出租车等正规的公共交通工具,因为公交车、出租车等除了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还会购买其他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在内的商业保险,这样即使机动车单方发生事故,乘客也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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