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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老太购物摔伤,商场担7成责任

发布时间: 2012-02-21部门:法院

羊城晚报217日讯(记者郑诚 通讯员卢柱平)年逾七旬的老太在商场购物,乘坐电梯时摔伤,其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万余元。南海法院一审判决商场赔偿原告6000余元(含预付的1000余元),双方均无上诉。

    201173晚,郑老太与其女儿李小姐在西樵某购物广场(以下简称商场)购物,乘坐该商场手扶电梯时致右小腿受伤。郑老太受伤后即被送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小腿软组织挫裂伤,同年722日,郑老太出院,出院医嘱上注明其需全休两个月。郑老太共住院19天,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支出医疗费6126.81元,其中,医疗费6126.81元包括了商场为郑老太支付的1000元住院按金,故郑老太实际支出医疗费为5126.81元,此外,郑老太受伤当天,商场方面支付了医疗费141元。

    事后,因协商未果,郑老太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认为,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各项费用合共2万多元。

    随后,南海法院根据确认的事实认为,商场是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其本应了解经营场所的整体情况并针对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设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被告虽然为进入商场购物的相关公众提供了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标准并张贴有通常警示标志的自动扶梯,但其未考虑进入商场购物的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在商场电梯速度相对较快的情况下,未采取张贴警示标语予以明示或安排商场工作人员提醒等方式指引其另走其他通道,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原告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而郑老太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在商场电梯周围张贴一般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安全的情况下,未对乘坐电梯的相关危险性予以重视,没有要求陪同购物的女儿搀扶其踏上电梯,其自身的疏忽大意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最后,南海法院根据责任划分,判决原、被告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扣减前期预付的1000余元后,被告还应赔偿原告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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