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时报讯(记者黄嘉俊 通讯员卢柱平)顾客在美容纤体中心(下称纤体中心)接受服务时猝死,其家属将纤体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7万。南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原告不服上诉,佛山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减肥女士猝死于纤体中心内
南海中医院于当日18时接诊陈某,病历信息显示到诊时陈某意识丧失、各种反射消失等,在实施了心肺复苏,电击除颤3次、人工通气,注射肾上腺素等后,诊断为院外死亡。
其后,陈某的亲属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对陈某的死因作出鉴定:根据法医系统解剖检验,陈某体表除抢救时电除颤印痕外,未发现明显机械性损伤征象,故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尸体解剖及组织学检验证实死者左心室肌层灶性淋巴细胞浸润;脑及肺淤血、水肿;其余脏器淤血,未发现致死性疾病。鉴定意见为:陈健凯符合猝死的病理改变。
事后,陈某的亲属将纤体中心的合伙人卢某、洪某以及该中心所在铺位登记的权属人梁某等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陈某猝死在纤体中心,且得悉该中心并未进行工商登记,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7万多元。
法官说法:死亡与减肥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
南海法院合议庭根据确认的事实认为,陈某在纤体中心接受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陈某纤体中心内死亡,经法医鉴定其死亡原因为猝死,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对陈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行为,故原告认为被告卢某、洪某属于无照非法经营应对陈某死亡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
最后,南海法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定该纤体中心的经营者卢某和洪某补偿原告5万元。后来,原告不服上述判决而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海法院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现有的证据反映出顾客陈某是猝死,属于意外突然死亡,而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死亡与纤体中心提供的服务存在因果关系,故各原告要求纤体中心的经营者及铺位的权属人等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但考虑到被告卢某和洪某合伙经营的纤体中心未经工商登记,且陈某是在纤体中心接受服务期间猝死的,故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酌定被告卢某和洪某应向原告补偿5万元,是符合情理的。
链接:关于猝死
1.猝死是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猝死者身体往往貌似健康,预先没有任何征兆或极轻微症状或体症,在日常生活、工作或睡眠中,出乎人们意料外的情况下发生突然死亡。目前仍有部分猝死的发生机制尚未清楚,部分猝死难于发现明显的病理学改变。
2.通过对陈某的尸体的系统解剖检验,未发现有损伤、自身疾病致死的病理改变,亦未有中毒的尸体表现,而该死者死亡迅速,符合医学上有关猝死的死因判断(死亡迅速、原因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