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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狂飙的民间借贷如何软着陆

发布时间: 2011-10-27部门:法院

                     

 

人民法院报1024:在银根紧缩的宏观背景下,民间借贷几近疯狂,随之而来的纠纷不断涌现。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统计,今年19月,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76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6.9%,数量上已远超出去年全年收案量。涉案金额高达33704.7656万元,比去年同期高出86.2%

    高利贷: 明知有虎偏向山行

    冼东是广州某小学的校长,表面风光,内心却是一肚子苦水。

    学校因为资金周转出了问题陷入困境,冼东几乎跑断了腿,磨破了嘴,但银行始终以银根紧缩为由拒绝贷款。无奈之下,冼东将求助目光转向民间资本。

    在中间人牵线下,冼东与香港籍陈锋一拍即合,200968,冼东以所在小学的名义与陈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两笔,分别为人民币260万元和200万元。

    合同约定:第一笔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还款的须每日向债权人支付总金额的4%。逾期利息;第二笔借款利息以每30天为一期计付,每期利息20万元,逾期还款的须双倍支付利息。

    当日,冼东就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借款100万元、160万元,合共260万元。同年910日,冼东再次立据向陈锋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从当日至同年108日,利息以每30天为一期计算,每期利息5万元,逾期还款的须双倍支付利息。

    而还款的情况是,200969831,冼东分别向陈锋归还借款60万元、50万元,合共110万元。

    这之后,冼东所在小学则再无还款,陈锋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9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及按日4%。计算支付违约金。

    但是在庭审中,冼东一口咬定:这是一笔高利贷。冼东告诉笔者,他与陈锋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虽然借款金额是260万元,但实际该金额还包括3个月利息共60万元,换句话说,实际借款应该是200万元。

    为何明知是高利贷,却还愿意借款?冼东称是无奈,如果你不这样,人家根本不会借钱给你。

    一些知情人士透露,大量的民间借贷都是以高利贷的形式存在的,为了确保收益,放款人通常采用各种变戏法,企图以合法形式来达到盈利目的。

    因为难以举证高利贷,冼东的官司得十分彻底。

 

线人  既当借款人又当出借人

    借贷双方是如何联姻的呢?背后有一个很重要的角色:线人

    据一家五金工厂老板刘先生透露,线人一般都是当地人,消息灵通,既掌握借方资料,又有贷方资源,甚至还建立了自己的关系网络。关系人通过居间借贷抽头,一般按比例提成,有的甚至可以达到10%,收益十分可观。

    南海法院今年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就出了一位关系人出庭。

    去年底,江宁借给了李军110万元,双方还签署了借款合同,规定逾期不还,按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4倍给付逾期利息及按逾期还款数额的50%给付违约金。李军还找来了佛山宵丝公司连带担保上述借款。李军事后出具了借条,确认收到上述现金。

    可是,江宁把钱打进李军的账号后,李军根本不履行还款,利息就更别提了。

    庭审中,更让江宁跌破眼镜的是,李军干脆不承认借款。两被告面对《借款合同》辩称,被告签订合同后,其一直等待原告付款,但经向南海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调查核实,原告并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原告一直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该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眼看白花花的银子快要打水漂了,江宁决定线人温某。据江宁透露,他跟温某之间原本就有长期的民间借贷合作关系。温某在当地人脉非常广,而且还借助这些关系建立了借贷网络,自己则充当中间人。

    温某庭审时称,一般借贷时,出借方先把钱打入他的账号,然后他抽头中介费后,将款项打入借方账户。在交易过程中,借方和贷方通常在款项转移上没有直接联系。温某出具了银行的转账证明,确实转账100万元到被告账户。

    法院认为,原告举证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足以认定其通过第三人将借款100万元支付给被告。但因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款数额应当以原告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故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即中间人抽头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朱劲雄分析,由于高息借贷回报高,为扩充资金获取更多的利润,部分出借人以较高利息在社会上吸收资金再以更高利息出借,通过赚取利息差来盈利。同一自然人既是上游借贷中的借款人,又是下游借贷中的出借人。

 

风险: 多米诺骨牌恐被推倒

据南海法院统计,今年19月,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76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6.9%,数量上已远超出去年全年收案量。涉案金额高达33704.7656万元,比去年同期高出86.2%

    这一现象让南海法院法官们忧心,众人一味追捧民间借贷,难道对其潜在的高风险视而不见吗?

    “借是迟死,不借早死。都是逼的。广东一家陶瓷加工厂老板李某透露,其所有的厂是小企业,想通过正常途径融资几乎不可能,只能向民间资本伸手。

    在审判实践中,高利贷巧妙借助民间借贷合法化的现象时有发生。该院民一庭庭长游胜平分析,将利息入本金写进借款合同,再另行约定不超出利息红线,使高利息形式上合法化。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表明,高息民间借贷活跃。一般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4倍;高息借贷的约定利息则一般为日利息3%。至5%。,或月利息5%以上,折合年利率为60%200%,为正常银行贷款利率1220倍。

    今年15月,佛山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最高利息竟高达年利率150%,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4倍。

    事实上,一些所谓借贷居间公司从中作梗,甚至采取暴力手段索取高额回报、追讨款项。20082010年,南海法院审结非法拘禁刑事案件109件共279人,47%是出于民间高利贷讨债目的引发。

    “部分高息贷款涉嫌地下赌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黑性质的人身伤害、敲诈勒索等,但由于其隐蔽性较强,通过案件的证据材料本身往往难以查证。该院刑庭庭长黄文华分析。

    而民间借贷的乱象不仅于此,为了尽快实现利益回收,以往的民间借贷借款期限一般为13年,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期限一年以内的高达83.05%,半年以内的占47.67%3个月以内的占18.96%,有明显的放贷性质。

    某房地产公司老板私下告诉笔者,其资金链几乎处于崩溃边缘,如果没有新的资金进来,他的企业可能就要破产了。

   “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将直接推倒矛盾的多米诺骨牌,合同、欠薪、货款等纠纷将爆发性增长。游胜平呼吁有关部门提前重视预防风险,规范民间借贷,对一些不正常的借贷行为实现监控,防止民间借贷透支社会风险,成为不稳定因素。

 

 

暗潮汹涌疏堵并举

 

    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一对一和数额低下不同的是,现代借贷不仅数额大而且独成一套行业的潜规则,显示出隐蔽性、专业性、暴利性和暴力性的发展趋势。

    非法放贷盛行

    部分自然人和担保公司、典当行、地下借贷公司等瞄准了这块肥肉,不愿意进行正常的金融活动,而是借壳上市,穿上民间借贷的马甲大行非法放贷之道。

    法官黄馨栗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了一些奇特现象:一些原告反复涉诉,部分案件借、贷双方互不认识,甚至形成线人提供放贷线索、放贷人提供资金、打手专职追讨的以放高利贷为业的专门中介机构。

    担保公司、典当行、地下借贷公司等多以自然人名义参与高息借贷,以逃避监管和方便诉讼。款项的交付通过委托其他公司转账来完成,一旦涉及诉讼,以自然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调研报告中显示,一些空壳公司公然非法集资、非法放贷。

    调研报告还显示,多级借贷链状现象十分突出,同一自然人既是上游借贷中的借款人,又是下游借贷中的出借人。

    部分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并不直接与借款合同上的出借人接洽,也不清楚出借人身份,而是由中间经办人提供格式借款合同、借款收据给借款人签名、写上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后,经办人将全部借款合同和借款收据收走,借款人并没有保留任何底件。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被置于无法举证的境地。

    部分自然人反复涉诉,在同一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有十几件甚至几十件,且其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等都是统一的格式,约定非常明确和规范。该院民一庭庭长游胜平说,这些放贷人十分专业,证据往往也很扎实,法官很难认定高利贷。

    成为暴力犯罪诱因

    黄华文介绍,高利贷行为常涉及违法犯罪行为。高利贷行为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和金融秩序的同时,容易引发非法拘禁、暴力索债,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放贷人不少与黑恶势力有关联,通过非正常手段迫使借款人还本付息;借贷用途除部分为解决企业周转急需资金外,相当部分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有的借款人无法偿还高利贷,无奈之下又走上犯罪道路。

    大部分民间借贷没有任何担保,少部分采取保证人形式担保,借贷诉讼发生后,多数借款人履行能力差时选择拒不到庭应诉或者外逃下落不明以躲债或逃避执行。法官朱劲雄分析,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案件事实难以查明、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强制执行比例偏高和执行到位率偏低等现象。

    规范手段应多元化

    为此,法院提出了疏堵并举的四项建议:一是建议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发放,从地方性商业银行为突破口拓宽小额贷款合法融资渠道。

    二是加强金融监管,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的日常监管和规范,整顿超范围经营,对其高利贷放贷行为予以打击和取缔。

    三是法院应在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基础上,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严格审查证据,确认资金来源、资金实际交付数额、借贷原因等情况,使查明的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

    对于大额借款,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四是对涉嫌高利贷的反复涉诉人员建立黑名单,对有证据证明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工商部门通报情况,由公安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黄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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