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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醉驾还乘车自担10%损失

发布时间: 2011-09-02部门:法院

南海法院采用“过失相抵”原则判决一起醉驾伤亡案

2011年5月17日佛山日报讯 记者陈辉鹏报道:李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搭载罗某、黄某,不幸与货车相撞,三人全部身亡。近日,南海法院一审判决,由于黄某明知李某酒驾还搭乘其摩托车,法院为此减轻货车司机及李某一成的赔偿责任。

  经警方通过旁证等渠道调查,去年8月14日23时50分许,在聚会上喝得醉醺醺的李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骑上自己的摩托车准备回家。这时,一起参加聚会的朋友罗某、黄某不但没有阻止喝醉的李某开车,反而要坐“顺风车”。李某的车行至南海区虹岭路狮山镇陈边村路段时,一辆货车忽然从道路中心分隔带缺口驶出。李某急刹车,可摩托车直直地撞向了货车侧面。没有戴头盔的李某三人一下被抛离了车身,李某、罗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8月20日,南海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货车司机吴某与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客罗某和黄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向李某、罗某家属赔偿了2万元。

  去年底,黄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吴某、李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法院指出,因为货车司机吴某与死者李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黄某的死亡,构成了共同侵权,应互负连带责任。不过,死者黄某明知驾驶员李某无证、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其机动车,且不按规定佩戴头盔导致头部受伤致死,其行为对造成自身损害有一定的过错,依照相关法律“过失相抵”原则,应适当减轻李某、吴某的赔偿责任,酌定减轻比例为10%。

  据此,南海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黄某的家属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款总额应为43.83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4万元。扣除保险公司的赔付后再扣除酌情扣除的10%后,李某家属应在李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20.9万元,货车司机吴某则扣除原来已支付的2万元后,再赔偿损失18.9万元。

近期正值酒驾、醉驾严打期间,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市民慎重乘坐酒驾、醉驾车辆。在发现司机酒驾、醉驾时,要积极劝导驾驶人放弃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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