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个“CK”售假内衣两月敛财160余万
人民法院报报讯佛山4月22日电 (民四庭提供新闻线索)每日销量超500件,两月敛财161万余元。今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被列入广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十大案例之一的假冒商标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各领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万元。
去年1月8日,刘鉴鹏(在逃)租赁了位于佛山市大沥九龙小商品城一商铺,并于同年7月14日成立佛山市瑞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拉公司)。刘鉴鹏在购进一大批无牌内衣、内裤、文胸等商品后,在淘宝网站上开设了“只卖最优质”网店,开始以每件七元至几十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自己缝上CK、Calvin Klein等标识的无牌内衣。
受刘鉴鹏雇佣,其弟弟刘鉴池、刘鉴渠以及刘桂湖、林浩泰先后进入瑞拉公司,分别负责管理、销售、仓管等工作。
去年11月2日9时许,接到美国CK公司举报,公安、工商机关对上述商铺进行了突查,当场起获内衣、袜子等共计13万余件、带有CK、Calvin Klein等标识的包装物12.5万个。
经统计,仅去年9月到11月,该网店涉及销售总额为161.6万余元,查获现货货值120万元左右。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瑞拉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刘鉴池、刘鉴渠、刘鉴鹏三人各出资人民币15万元,各持30%的股权。
法院审理发现,刘鉴池、刘鉴渠只是在刘鉴鹏的要求下挂名持股,实际上并无出资,也没有占有股权及分红,只是受雇于刘鉴鹏从事销售、仓管工作的员工,每月收取约1000元的工资。
法院据此认定,在共同犯罪中,注册公司、开设网店及主持运作的均是刘鉴鹏,而本案四被告人仅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据了解,在涉案的刘氏三兄弟中,主犯老大刘鉴鹏(23岁)在逃,老二刘鉴渠、老三刘鉴池均为90后,而刘鉴渠还在去年被广东某大学商务英语专业录取,但他却以复读为由提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怀着尽快赚取第一桶金的心理到该店负责在网上联系买家。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未经“CK”、“Calvin Klein”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上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的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远超过1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起点,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同时认为,鉴于四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故法院对四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林劲标黄延丽)
三原因让网购侵权泛滥
■法官说法■
本案宣判后,南海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陈嘉昇详细分析了当前网络销售侵权犯罪多发的原因。
一是犯罪实施起点低。低门槛、低成本是网络开店的一大优势。只要花上几百元甚至不花钱就可以在购物网站上开个店面。这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低成本侵犯知识产权的机会,且其无实体店,不易查处,违法成本低。
二是敛财易。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使用假授权证书招揽买家,出售侵权产品,或者利用真授权证书出售侵权产品;还有经常使用“某品牌代工加工”、“出口余单”等字眼吸引买家。由于网购打破了地域界限、时间界限,是个名副其实的暴利行业。据本案被告人交代,该网店能够每天销售500件侵权产品,短短2个月销售额就能超过160万元,利润惊人。
三是监管难。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特点擅“躲”,一到打击的风口浪尖就把侵权产品撤下网页;擅“藏”,有的网店既销售正品,又销售侵权产品,鱼目混珠;擅“匿”,一旦店铺被查实,立刻用其他姓名注册网店继续销售。这给网络监管带来很大困难。
火爆网购的黑与白
■新闻观察■
“寒窗苦读”十多年,好不容易考上大学,却为了“淘金”,毅然退学加入了网购创业的浪潮中。网购“一夜暴富”的神话在坊间流传。有人说网购遍地是黄金,它带给人们足不出户的购物享受,被称为未来主要商业模式。
网购的巨大利益诱惑让人们趋之若鹜,连象牙塔里的大学生也不例外。根据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完成的一份关于“大学生开网店创业”的调查显示,70%的受调查者表示支持大学生把开网店作为创业项目,其原因主要是认为大学生开网店创业门槛低,是获得人生经历、赚取第一桶金的捷径,同时也是规避就业难问题的好方法。
而网络销售真的有那么好吗?侵权产品在网络上可以用“铺天盖地”来形容。卖家真实信息难查、消费者维权艰难、信用欺诈严重、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等正一点点侵蚀网购的信誉,而皮尔卡丹、德国鲁道夫、法国雅漾等国际知名企业纷纷以投诉、诉讼等方式控诉网络经营管理模式践踏知识产权的行径。正因为网络电子商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上的短板,被人诟病为“最大的黑市”。本案被告人就在庭审中明确,如果不仿冒知名品牌,以低价销售,很难吸引顾客,获得利润。
网购一面是天使,一面是魔鬼。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铺自然可恶,可是网购平台对卖家的偏袒、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是否有“助纣为虐”的嫌疑,网购平台该当何责?显然,网店与平台间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紧密联系,单靠行业和企业自律难以奏效。
为此,法官建议:一是加快立法。网络购物市场至今未纳入规范的监管体系,因此必须加快立法,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完善相关标准体系,从根本上建立网络购物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消费的长效机制。二是揭开面纱。“第三方交易平台”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承担的不仅是对卖家进行资质审查的义务,还必须加重网站对网店商品合法性审查的责任。三是加大惩罚。只要网站仍然存在侵权产品,网络交易平台就难辞其咎,在加大对网络售假者打击力度的同时,网络交易平台也必须承担“连坐”责任,必要时甚至可以予以暂停或关闭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