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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监测成员单位质量核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1-12-05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监测成员单位质量核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环〔2011〕57号 局属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各镇(街道)环保办: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监测成员单位质量核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监测成员单位质量核查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区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14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从事污染源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二、资质备案 1、广东省内设有实验室的社会检测机构在我区从事污染源监测业务的,必须取得省级或以上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资格。 2、社会检测机构在我区开展污染源监测业务,必须按以下程序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络: ①申请单位可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领取或登录区环保部门公众网站下载《佛山市南海区污染源监测网络成员登记申请表》,如实填写; ②申请单位持上述登记申请表连同下列附件送交区环保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A.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B.本单位取得省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C. 本单位符合《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技术要求的支持材料; D.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授权签字人、工程师任职资格、专业工作年限三年以上证明、监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E.本单位与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 F.本单位近两年的经营业绩资料。 (注: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3、区环保部门全面检查、核实(包括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核查)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登记入册,并发放《南海区污染源监测网络成员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则退回申请,并告之理由。 4、区环保部门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污染源监测网络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名录。 5、成员单位必须定期向区环保部门提交资质监督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三、监测方法选择 检测成员单位实施监测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所采用的监测方法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为准,上述标准未作规定的,可采用国际标准或先进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文献和期刊公布的方法、仪器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方法。
四、业务范围 在本单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况下,承担区环保部门指定的任务、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接受企业自行委托监测(企业对治理设施处理能力的检测、申请认证、用于排污申报等)。
五、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成员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制度,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核查其在南海区内开展监测业务的质量保证情况,定期开展质控考核及技术监督。
六、不合格数据的处理 成员单位在南海区内开展环境监测中不符合质量保证规定的,区环保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间不得承担污染源监测任务,监测所得数据视为无效。 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一个完整年度内出现两次不符合质量保证规定的行为的,区环保部门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
七、诚信要求 成员单位在我区开展污染源监测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热情服务,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开展监测工作前向委托单位公示。 成员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守技术规范。成员单位的监测人员必须持环境监测上岗证上岗,到排污单位现场监测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 监测过程中应当记录排污状况,发现排污单位有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在开展监测工作前及时向区环保部门报告。 严禁成员单位在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客户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的客观性,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区环保部门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并向公共传媒和负责其资质认证认定的机构通报。
八、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质量核查△ 规定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011年11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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