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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活动简报 第15期
2009-08-17
发表日期: 2008-05-22 文章来源:

    

未雨绸缪,工作具有前瞻性,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之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下同)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佛山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粤府函[1999]88号文批复),经我局调查核实,我区共有八家印染企业属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排污口经引管最终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分别为佛山市南海新金樵印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西域福服装洗水厂、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山龙染纱厂、佛山市南海区安虹染整厂、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品德毛条有限公司、广东瑞邦染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沙头粤华染整有限公司

经请示区人民政府,我局已于2008年4月24日向有关企业发出了《关于告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事项的函》,明确告知《水污染防治法》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新规定以及区政府依法有权采取的措施,敦促企业深入学习和贯彻《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6月1日前自行拆除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目前,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山龙染纱厂已向区政府提交报告,决定于2008年6月1日前自行结业。其余七家企业目前尚未采取有效措施拆除排污口,也未明确停业或关闭的时限。鉴于我区2008年度水污染COD物减排压力巨大,且上述企业建设项目位置或排污口位置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对我区饮用水源构成极大威胁,我局向区政府递交了请示,建议区政府在2008年6月1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尽早对上述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建设项目实施拆除或关闭,以期达到我区年度COD污染减排任务,大力保障我区饮用水源的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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