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环境工程”)设计、运行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区环境工程资质单位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设项目的环境工程或设施,须由持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建设部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建设厅核发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单位负责设计。凡持有《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在我区开展业务,须向我局污染控制科备案,接受统一管理。
二、环境工程资质单位申请备案需提供资料如下:
1、资质证书正件(待查)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已完成工程实例材料: 包括合同、设计方案、验收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每专业提供一例。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我局不予备案:
1、未取得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建设部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建设厅核发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
2、《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未年审,或者已过有效期的;
3、申请备案的设计项目超出《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所核定的设计项目的;
4、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备案材料,或者在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瞒骗备案部门的;
5、经查证,备案单位所承建或设计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或安全问题,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过的。
四、已在我局备案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技术、《证书》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变更的事项。我局每年对备案单位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布。
五、已在我局受理备案的工程单位必须按照获准等级及备案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接环境工程项目。
六、环境工程在动工前设计方案必须由建设单位自行(或书面委托)送达我局污染控制科登记备案。环境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我局规划开发科不予审批。我局对较大环境工程设计项目实行可行性技术评估制度,较大环境工程设计项目包括:
1、环境工程投资总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工业废水量超过1000吨/日的废水治理工程项目;
3、工业尾气超过40000m3/时,或者容量超过15吨/时的单台锅炉的废气治理工程项目;
4、环保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项目。
以上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由南海区环境技术评估中心组织环境工程专家评审组对环境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报污控科备案。评估报告评定所提交环境工程设计方案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建设单位需委托持证单位设计新的方案,重新评估。建设单位和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所通过的技术评估报告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七、环境工程所使用的环保设备或产品,必须使用符合环境质量安全的设备或产品;环境工程试运行期间,环境工程设计单位要进行治理效果分析,在工程移交时应将操作规程、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等文件一并移交至建设单位。
八、在我区承接设计的环境保护治理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我局不予验收:
1、环境工程项目的承接设计单位未在我局备案的;
2、根据本规定第六条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环境工程设计方案,未进行评估或者未能通过评估的;
3、建设单位和环境工程设计单位未按所通过的技术评估报告执行或者不按所通过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4、设计方案未报经我局备案的;
5、环境工程设计单位超过我局备案有效期的。
九、对环境工程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我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撤销备案处理:
1、所完成的环境工程施工或产品质量低劣,达不到有关规定和标准,或由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2、在南海辖区内所承接的环境工程因质量问题导致不能通过环保部门验收2次(含2次)以上的;
3、社会信誉差,客户多次投诉,经查证为承接单位责任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竞争秩序的;
5、与客户串通弄虚作假,瞒骗环保部门的。
十、 对持有《证书》且在我区从事环境工程业务的单位,采取每备案一次有效期为两年期限(因涉及环境工程质量而被环保部门撤销备案的除外)。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