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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2009-11-30
发表日期: 2006-09-25 文章来源:

    

一、环境监察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察人员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环境监察人员每工作5年至少应经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

六、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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