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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2009-11-30
发表日期: 2006-09-25 文章来源:

    

一、对环境监察工作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坚持实事求是,逐级报告的原则;实行书面报告与口头报告相结合。

二、报告按监察工作内容分为:

1.征收排污费情况;

2.环境现场监督执法情况(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排污申报等方面);

3.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调查处理情况;

4.信访工作办理情况。

三、一般情况下,监察组长每周向主管队长报告其环境监察工作情况;主管队长每周向大队长报告本主管片组(室)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四、监察员在环境监察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污染环境事故,污染纠纷及其它环保突发事件,按处理进度分别编写《速报》、《确报》、《处理结果报告》,对上级部门批转交办的事项也应及时上报。

大队指定专人每月按规定格式向上级环境监察部门上报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报告。

五、报告资料应整理归档,并遵循保密原则,未经许可,报告内容不得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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