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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2009-11-30
发表日期: 2006-09-25 文章来源:

    

一、排污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二、领取票据时,应登记票据种类、号码、发放日期,使用人应履行签字手续。

三、使用人应认真填写,出现填写错误须在票据上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撕毁。

四、如票据丢失,应及时向票据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声明作废。

五、票据使用完毕,需重新领取票据时,须把用完的票据存根如数交回,并由票据管理人员审核存档。

六、对已开出的下落不明的票据,通过银行收款的,由排污费财务人员查找,直接送达缴款单位的,由送达人查找。

七、排污收费应帐据相符,超过三个月未入帐的票据,由排污费财务人员负责追回。

       八、缴款单位将票据丢失要求补发的,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监察人员核对后方可补发,补发的票据应注明原票据,并将介绍信附在新补票据存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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