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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内部管理制度
2009-11-30
发表日期: 2006-09-25 文章来源:

    

    为加强大队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更有效地进行环境执法和排污收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一)南海区环境监察大队服从南海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

(二)环境监察人员应做到:

1、严格遵守社会公德,注意品德修养,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以理服人;

2、注重调查研究,不弄虚作假,不徇私情,不越权,不渎职;

3、文明执法,廉洁奉公,恪守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1)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3)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4)不准参加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5)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6)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三)环境监察人员应统一使用中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志,在执行任务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下称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环境监察人员在执法行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环境监理员执法证件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1、越权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2、将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3、不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行使职权,被群众投诉多次,经调查属实的;

4、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环境监察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吊销其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徇私舞弊袒护违法的;

2、利用执法权进行敲诈勒索的;

3、故意作出错误裁决的;

4、受到刑事处罚与被处劳动教养的;

5、被暂扣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6、有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将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交给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南海区环境保护局按隶属关系,有权暂扣、吊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六)暂扣、吊销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应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制作吊销,暂扣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决定书,归档并报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七)环境监察人员对吊销,暂扣其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不服的,按隶属关系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诉后应进行复查,如发现确有错误,应及时纠正。

(八)我环境监察大队应建立辖区内环境监察人员的管理档案。

(九)环境监察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所在单位应取回其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并及时报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十)按照上级要求对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实行年审制度。

(十一)南海区环境监察大队对在环境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应给予批评与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考勤制度

(一)大队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机关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各类假期的审批手续和相应的工资待遇,统一执行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大队领导请假1天以上(含1天)需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妥善安排大队工作。

(三)大队普通工作人员请假1天(含1天)以上,需书面申请,经大队领导批准,并妥善安排手头工作。

(四)凡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讲明外出目的、去向和预计时间。

(五)凡因夜间值班、检查,严重影响睡眠者,经大队领导同意,准予补休。

三、会议、学习制度

    为加强日常管理,统一思想,提高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齐心协力把做好环境监察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制定以下制度:

(一)会议制度

1、会议时间: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采取不定期或临时性召开。

2、参加人员:监察大队全体成员

3、会议内容:

(1)学习传达中央、国家环保总局、省、市环保局有关会议精神;

(2)进行阶段性小结、半年小结、年终总结以及年度考核;

(3)布置上级或局安排的突击性任务;

(4)对本大队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解决;

(5)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会议精神,做好笔记。

4、做好会议记录,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时间;

(2)主持人;

(3)会议内容:包括主持人讲话、讨论情况及会议决定内容。

(二)监察人员平时应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专业知识学习,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主要学习如下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文件等;

2、国家、省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学习);

3、典型案例讨论、分析;

4、积极参加各种讲座、培训班的学习;

5、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

四、办公室安全、卫生制度

(一)各室要经常保持办公室的整洁,具体要求如下:

1、窗台清洁,门窗无积尘,室内玻璃明亮;

2、保持地面清洁,不乱扔垃圾;

3、室内物品放置有序。水桶、纸篓、饮水器等,放在固定位置,做到整齐统一;

4、桌上办公用品放置整齐,不得堆放与办公无关的其它杂物。

(二)我大队办公室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警惕,下班前注意管好门窗以及切断电器电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各种设备专人管理,保障设备的良好状态。

五、公车管理制度(试行)

(一)车辆管理

    大队对公车进行统一管理,凡公事需要使用大队车辆的,用车人要提出审批申请,经大队领导或局领导加具意见后派车。大队车辆必须停放在局指定的停车场,车钥匙统一由大门保安保管,用车时凭《派车单》出车,出车及用车完毕后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

(二)车辆的使用调派

1、实行《派车单》制度。各片组业务用车,由主管队长审核后调配,为方便各片组安排工作,原则上《派车单》有效期为一个星期。

2、分配车辆使用时,各片组要对每天出车时间、地点、事由进行逐一登记。

3、非公务性质用车一律免用,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报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方可派车。

4、车辆的使用调派优先用于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污染事故处理等紧急情况,片组使用期间应服从单位的统一调派。

(三)、用车人员管理

1、使用公车过程中,如出现意外情况,用车人必须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2、不得利用公车办理私事。一般情况下,用车人应在每天下午六点三十分前将车辆停放回大队指定的停车场。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回到,应即向大队领导报告车辆使用情况,否则,用车人视为公车私用。

(四)、安全与处罚

1、用车人私自出车和未经许可交与他人驾驶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或涉及其他法律责任自负,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2、用车人应文明驾驶和按交通安全驾驶,在驾驶车辆时若违反道路安全法的罚款自负。

3、用车人不按规定停车或私自用车造成损失和丢失的经济责任自负。

4、用车人丢失养路费凭证、行驶证等证照的,补办费用自负。

5、用车人利用大队车辆维修保养、加油(汽油、机油等,下同)、购置必需品之机,顺便用公款支付全部或部分私车维修保养、加油和私人购物等,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贪污、侵占国家和集体财物的违纪违法责任。

(五)、车辆的保养及维修

1.用车人应对所使用的车辆进行日常性维护。定期按规定完成保养内容,保持车辆的车况、车容处于良好状态。

2、车辆加油实行油票制,定点加油,费用由局统一结算;出车到南海区以外需加油时,可根据返回的路程加油,凭正式发票可报销。

3、路、桥费等车辆使用时必须缴纳的费用,经主管队长审核后凭正式票据报销。

4、车辆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由用车人向大队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维修点维修。

5、出车到南海区以外,车辆突发故障可先就近维修,回单位后须有证明人或有关维修单据证明。

6、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经报保险公司核定确认后,再按有关规定维修。

(六)、公车定期检查车况,由专人负责,发现车辆车况不良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报告,防止车辆“带病”使用,确保用车安全。

六、公文、印章管理制度

(一)发文

(1)公文制发遵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号,凡以局名义发出文件,由经办人草拟,经大队领导复核后报局分管领导签发。

(2)以大队名义制发的各类文档(文件、部门工作联系单、简报、报表、报告、请示、通知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套用统一格式,进行分类登记。由经办人草拟,经组长审核,大队主管领导签发(对重大事件由大队法定代表人签发)。

(3)公文打印、印刷字迹必须清楚,页面整洁,与原稿核对无误,并按规定份数印刷。发文一般实行“谁拟稿、谁校对、谁印刷、谁分发”的办法。

(4)公文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收文

(1)凡外单位及我大队上下级发来的文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带回文件材料,均由专人收签、启封、登记,并按内容和性质分送大队领导和有关室阅办。亲启件应送收件人亲启。启封后,收件人认为必要,可补办收签手续。

(2)各室传阅文件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传阅后应及时送还,不得私自截留。

(3)凡需要办理的公文,要及时办理、催办,防止漏办或延误。

(4)公文办结后,承办人应将经办的所有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好,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或移交。

(5)领导批复件,原则上在一星期内办理完毕(有明确期限的除外),并将处理结果交专人登记后,移交归档。

(三)大队印章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凡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使用:

(1)凡符合公章法定职能且按审批程序的; 

(2)经分管领导或大队领导签批的各类上报材料、报表、情况报告、信访复函等;

(3)经分管领导或大队领导签批的大队发文件;

(4)因工作需要开具的各类通知书、工作联系单等;

(5)经大队领导同意开具的工作介绍信、有关职工本人或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印章保管必须做到安全、规范,若有问题,立即请示大队领导。若因工作人员主观过错而违规使用印章,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七、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仪器设备管理宗旨
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以加强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能力。

(二)仪器设备的范围
凡监察大队现有的各种常用和贵重仪器均列入此范围。

(三)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则

1、  监察大队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2、仪器设备采取统一保管制度,被指定的保管人要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有故障后及时反映,经大队领导同意后,联系维修。

3、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1)定期清点、核对仪器设备的实有数;

(2)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保证其能正常使用,每季例行一次;

(3)注意平时的整洁卫生,每次仪器设备归还后,要及时将仪器设备收拾摆放好。

(四)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则

1、使用人应按照仪器使用手册使用,使用过程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如因不规范使用出现问题,由使用人负一切责任;

2、局领导或大队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或任务的需要,有权调配大队的仪器设备。

(五)仪器设备的借用规则

1、若有人需要使用仪器,需向保管人提出使用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填好使用登记表;

2、大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外借时,须经大队领导的同意。

(六)仪器设备摆放规则

原则上仪器一旦交由保管人负责后,应有固定的摆放地点,不得随意摆放。

(七)处罚规则

    对仪器使用人,因为操作不当或其他主观原因引起的仪器损伤或损坏,应该及时上报大队领导,不得隐瞒,并承担相应的善后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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