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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制度
2009-11-30
发表日期: 2006-09-25 文章来源:

    

   一、为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应急处理工作,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的危害,维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环境污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大队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纠纷,是指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实际损害,当事人之间就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金额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发生的民事争议。

   三、监察人员对辖区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建立污染事故和纠纷报告制度。

    收到环境污染纠纷报告后,对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指当事人间可能会发生冲突)应立即向上级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赶到现场以及向当事人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现场调查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并指定一名负责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五、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原则,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和单位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少、消除污染。

    对污染纠纷应及时调解,防止发生人员冲突,对当事人行为激烈,调解仍不能平熄当事人过激情绪,有可能发生人员冲突,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六、调查人员询问当事人、主管人员和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说明,如有见证人,可邀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调查处理,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八、调查完毕后,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内将调查材料有关资料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区局有关科室处理,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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