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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2009-11-30
发表日期: 2006-09-25 文章来源: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区环保局的委托,南海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区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区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区直接征收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等进行现场环境监察,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参与处理。
二、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对企业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处理,现场检查时环境监察人员须有两人以上:
1、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2、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
4、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情况;
5、缴纳排污费情况;
6、限期治理情况;
7、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8、污染治理资金使用情况;
9、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三、现场环境监察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专案监察三种形式。
1、定期监察
   各监察小组根据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缴纳排污费情况等列出重点监控企业和一般监控企业名单,并于每年的12月、每季度的最后1个月制定下一年和下一季度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重点监控企业的现场监察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一般监控企业的现场监察每半年不少于1次。
   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的现场监察每半年不少于1次。
   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的现场监察每年不少于1次。
   区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的现场监察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项监察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区人大、区政府、区环保局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流域、重点污染企业、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3、专案监察
   根据领导批示、其他部门移送、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对具体排污单位和具体污染事件进行现场监察。
四、现场环境监察必须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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