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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稽查制度
2009-11-30
发表日期: 2006-09-25 文章来源:

    

    一、环境管理稽查是本监察大队对南海区镇(街)环保人员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的一项制度。
    二、环境管理稽查的对象为南海区镇(街)环保办及其工作人员。
    三、环境管理稽查的内容:履行监察工作职能、开展环境监察工作的情况;完成我区环境监察任务的情况;执行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排污费征收管理情况。
    四、环境管理稽查的基本形式
1、日常稽查:根据南海区年度监察工作进程组织的稽查,主要检查完成监察工作任务的情况。
2、专项稽查: 根据南海区环境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某项影响较大的工作开展情况所组织的稽查。
3、专案稽查: 根据领导批示或群众举报,针对具体单位,具体事件,具体个人所组织的稽查。
    五、根据南海区环境监察体制及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环境管理稽查由区环境监察大队组织进行。日常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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