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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制度
2009-11-30
发表日期: 2006-09-25 文章来源:

    

一、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回复。
二、来文、来函应按收件登记、领导批阅、专人处理的程序办理。
三、回复内容应做到合法、合理,条理清楚,答复明确,由主管领导签发后复函。
四、上级和主管部门的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五、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回复,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做正式复函。根据南海区环境监察体制及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环境管理稽查由区环境监察大队组织进行。日常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组织。
六、对已回复的来文、来函,监理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七、对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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