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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佛山市南海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3-03-11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资质许可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粤环〔2012〕66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1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二、登记对象
所有在南海区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的持证单位

 

三、备案与管理
(一)备案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4.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注:甲级资质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15名,其中高级职称人员7名;乙级资质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6名,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名);

5.技术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相关人事部门提供在职证明材料);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7.与南海区内企业签订的委托运营项目合同复印件。

 

(二)备案方式

第一批运营机构登记备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结束,此后实行动态更新和管理。符合要求的单位请将相关材料(纸张规格为A4尺寸)按要求报送我局产业发展科。产业发展科对已登记的运营机构予以公告。

 

(三)日常管理

1.备案单位与南海区辖区内企业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后,须在30日内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并报我局产业发展科备案;

2.备案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运营资质证书、联系人信息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变更的事项。我局每年对备案单位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布;

3.运营单位备案有效期为2年,备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我局将定期对运营单位进行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013年3月11日

(联系人:孙展鸿     电话:0757-8639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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