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 首页 >> 公众服务 >> 通知公告 |
---|
关于征求《佛山市南海区农村环境保护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2013-03-07
关于征求《佛山市南海区农村环境保护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农业污染减排任务,结合生态区创建工作及生态文明试点建设部署,按照佛山市政府的要求,我局决定将《佛山市南海区农村环境保护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领办法(试行)(公示稿)》(见附件)全文公示,征求社会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3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我局: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邮政编码:528200 )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保)。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nhstk2013@163.com。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农村环境保护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领办法(试行)(公示稿)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013年3月7日 (联系人:陈坚,联系电话:86399801,传真:86393615)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环境保护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领办法(试行) (公示稿) 根据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佛山市南海区生态区建设规划(2012-2020年)》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佛山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的通知》(佛府办〔2012〕9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农业污染减排任务,结合生态区创建工作及生态文明试点建设部署,按照佛山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我区2012—2015年新建经验收通过或已建成经复检通过的国家级生态乡镇,新建经验收通过的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生态镇、省级生态村、市级生态村,实行“以奖代补”; 2012—2015年建成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建成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村(居),实行“以奖促治”。
二、适用范围 (一)对生态示范创建的奖励。奖励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生态乡镇、省级生态村,市级生态村,条件是获得相关层级的命名文件。 (二)对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奖励。结合我区农业源减排实际,确定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含1,000头)及纳入国家、省减排任务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工程,鼓励年出栏量1,000头以下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进行治理。对符合《佛山市“十二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技术指导意见》要求并通过验收的生猪养殖场,予以奖励。同时,为确保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鼓励治理工程在2015年上半年建成。对2015年下半年建成治理工程的养殖场,奖励资金减半。奖励条件如下: 1.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猪场:完善雨污分流、截污管网和废弃物储存等设施,粪便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堆肥后农业利用”,粪污水采取“厌氧—好氧—多级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农业利用”等国家认可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 2.年出栏量1,000—3,000头(含1,000头)的猪场:完善雨污分流、截污管网和废弃物储存等设施,粪便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堆肥后农业利用”,粪污水采取“厌氧—多级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农业利用”等国家认可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 3.年出栏量1,000头以下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完善雨污分流、截污管网和废弃物储存等设施,原则上应建设沼气池和沼液贮存池,建设多级深度处理系统,粪污水经深度处理后完全农业利用或水产养殖。 (三)对建成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村(居)的奖励。结合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际,鼓励非镇级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村建设分散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符合《佛山市“十二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出水要求并通过验收的村,予以奖励。
三、适用标准 (一)规划补助标准。对已编制生态镇环境保护规划且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每个生态镇创建单位,区财政一次性补助建设规划资金10万元;对已编制生态村建设规划且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同意,并报佛山市南海区生态区创建暨农村环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生态办)备案的每个生态村创建单位,区财政一次性补助建设规划资金5万元。 (二)建设奖励标准。 1、对生态示范创建的奖励。区财政根据不同的级别,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建经验收通过或已建成经复检通过的国家级生态镇50万/个,新建经验收通过国家级生态村30万/个、省级生态镇30万/个、省级生态村10万/个,市级生态村5万/个。 2、对建成污染治理工程的规模化养殖场的奖励。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猪场,奖励标准最高为治理工程总投资的30%、奖励资金上限为30万/间;年出栏量3,000头以下的猪场,奖励标准最高为治理工程总投资的30%,其中,年出栏量1,000—3,000头(含1,000头)的猪场奖励资金上限为20万/间,年出栏量1,000头以下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奖励资金上限为10万/间。原则上区、镇(街道)补贴总额不低于治理工程总投资的60%,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含3,000头)、1,000—3,000头(含1,000头)、1,000头以下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区、镇(街道)补贴总额上限分别为60万、40万、20万。 3、对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村(居)的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为工程总投资(包括管网建设部分)的50%、奖励资金上限为50万。各村(居)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应明确工程建成后运行费用的来源,以确保整治的持续效果。 以上奖励除生态镇奖励外,原则上其他奖励则要求各相关镇(街道)按照区、镇1:1比例建立等额奖励资金。
四、“以奖代补”资金的实施程序 (一)申领须提交的材料 1、规划编制补助包括申领规划编制补助资金报告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创建单位基本情况、规划编制情况、规划编制效果等);规划编制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4);生态村建设规划编制批复成果(正式文本)。 2、生态示范创建补助包括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5);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即创建成功后相关层级的命名文件。 (二)申领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相关单位以镇(街道)为单位于每年3月底将证明材料报送区生态办,区生态办确认后申请将补助资金划拨给相关镇(街道)。
五、“以奖促治”资金的实施程序 (一)申领须提交的材料 1、申领建设奖励资金报告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整治单位基本情况、做法、取得的成效等)。 2、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6、7)。 3、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建成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村(居)需要工程设计方案、工程投资证明、环保监测报告)。 (二)申请程序 原则上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按年度进行。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相关单位于每年2月底向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生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镇环境保护、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审查汇总后,于3月底报送区生态办。 (三)验收程序 对于申请奖励资金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项目,由区生态办组织专家验收。对于申请奖励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各镇(街道)组织验收后于5月底前向区生态办汇总申请奖励资金并附工程验收材料。区生态办按照设定的奖励标准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区生态办申请把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一次性划拨至相关镇(街道)财政局。相关镇(街)财政局收到区财政下拨的资金后,连同镇(街)财政负担的资金全额拨付到相关补助(奖励)对象。
六、违规惩处 (一)本办法所指的规划编制补助和建设奖励金为一次性补助、奖励金。 (二)奖励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加强申请奖励资金项目的审核把关。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获得奖励资金项目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生态区创建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 ![]() ![]() ![]() 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环保大厦 电子邮件:hbj@nanhai.gov.cn 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版权所有 ©2005 [粤ICP备030659][佛山网站公安备案编号44060530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