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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8-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认真做好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人:孙展鸿,联系电话:0757-86393633)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环保产业在我区合理布局和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建设适合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发展需求的载体园区,做好载体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定义 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是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批准建设的环保产业集聚区。其载体园区应符合“能够带动本地产业体系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发展集聚”的发展理念,以环保产业为发展重点,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发展目的,着重培育环境技术研发、装备制造、资源利用、环境金融与贸易、环境设施运营管理、环境咨询、环境监测等与环境相关的,以技术密集型、信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产业。
二、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认定标准 载体园区认定须符合以下5个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土地使用功能; (三)所在区域符合城镇主要发展方向,交通便利,具备规划、建设部门要求的公共设施配套能力; (四)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五)产业发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三、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认定办法 (一)认定流程 1.申请人(已办证土地的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或投资人,储备土地的申请人为区土地储备中心)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 3.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集聚区办公室)对申请事项复审,并根据载体的具体情况,可将申请资料分送区环保、经贸、科技、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征求意见; 4.集聚区办公室整理复审意见,报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批复。 (二)申报资料 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 1.《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认定申报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3.载体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计划; 4.载体园区土地相关资料,包括: (1)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土地权属资料(复印件); (2)项目所在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 5.载体项目规划开发建设方案; 6.如由投资人提出载体园区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投资人可合法利用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包括土地租赁协议、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等)。 (三)载体园区要严格按照载体项目规划开发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四、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管理办法 (一)载体园区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所申报产业发展计划方向。 (二)载体园区业权人或经营管理者每季度向集聚区办公室填报《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载体园区应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载体园区产业情况统计,并配合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 (四)被认定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载体园区的,享受《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南府〔2011〕278号)的相关扶持。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明确载体园区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所属载体项目的管理工作。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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