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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区2010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06-03
局属各科室、各镇(街道)环保办、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我局今年继续推行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确定了纳入2010年度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名单,现在予以公布。 我局将对纳入管理范围的企业建立信用数据库,对企业的污染控制情况、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公众监督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控,监控产生的记录将作为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的依据。各企业要严格按照《佛山市南海区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的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持续改善环境绩效。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二○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管理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0年6月1日印发 附件1: 佛山市南海区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区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1、废气达标排放; 2、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3、废水达标排放; 4、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5、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6、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7、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8、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9、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按规定安装、运行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三)公众监督情况 11、没有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2、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六条 环保警示企业,用黄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为环保警示企业: (二)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三)被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的; 表一 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次数和倍数一览表(黄牌)
(四)未设自动监控技术岗或者自动监控系统台账管理不规范; (五)发生一般或较大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六)虚报、瞒报、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出的; (七)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 (八)企业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 环保严管企业,用红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为环保严管企业。 (二)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四)不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按时签订运维合同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 表二 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次数和倍数一览表(红牌)
(五)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六)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超标处罚的除外)。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区环保局环境保护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各镇(街道)环保办,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对评价对象的监管工作,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报送到区环保局环境保护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在公示期间,如果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环保局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资料。区环保局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环保局将于每年的“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通报关心企业环保信用状况的相关方: (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金融、信贷、保险、证券等行业主管部门; (三)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四)供水、供电、燃气等后勤供应部门; ( 五)其它有关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制度,环保严管或环保警示企业通过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完成治理任务,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提高其信用等级,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以及向社会公布。 (三)在企业申报上市或再融资时享受环保核查方面的优待; (六)在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各种环保基金、环保科研经费的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五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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