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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9-12-02
发表日期: 2009-09-21 文章来源: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建筑施工单位:

 为规范我区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建筑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管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市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二、征收原则

必须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法律、法规,在排污费征收工作中遵循“依法、全面、足额、及时”的征收原则。

三、征收对象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应为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因建筑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

四、征收标准

建筑或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规定,区环保局对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依法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超标分贝数(dB)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标分贝数(dB)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说明:

1.一个建筑施工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建筑施工场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施工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

3. 噪声超标排污费按月核定,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日的,减半征收。

4.一个建筑施工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五、征收数量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需向区环保局提供施工期内建筑施工噪声监测数据;不能提供的,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监测部门进行监测确定。结合我辖区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建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若未能按要求提供建筑施工噪声实际监测数据,也没有监督性监测数据,区环保局可按照建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参考数据核定。

六、征收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到区环保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如实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试行)》(可在区环保局网页上下载或直接向申报受理部门领取),并提供有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场地边界四置图(含外围尺寸)

已申报的施工阶段起止日期、噪声源种类和数量、施工场界噪声值、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改变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登记。

(二)排污核定。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的核定应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试行)》及承包合同工期为主要依据,按各个施工阶段的不同排放标准核定噪声超标值。核定后,向建筑施工单位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建筑施工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区环保局申请复核;区环保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三)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按月计征,按施工期缴纳。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应向建筑施工单位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七、法律责任

(一)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试行)》或者已申报的内容发生重大改变而未按规定的时间重新申报的,视为拒报;申报的内容与实际状况明显不符的,视为谎报。对拒报、谎报噪声排污申报事项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二)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区环保局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依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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