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有关规定
一、初中毕业生经入学考试,被招生部门录取后,按规定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新生被录取后,未经招生部门和录取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如因病或特殊事故,经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取得学籍。
二、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须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高一上学期和高三下学期,以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二)学校不得招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三)凡申请转学的学生,须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由转出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直接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取得转入学校同意后,按照“先转出地、后转入地,先区教育局、后市教育局或省教厅”的程序,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四)由外省转入的普通高中学生,须持有转出省(市)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到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在学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个时期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后,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发给休学证书。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过学校审查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退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校申请复学,由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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