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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贯彻《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实施意见

南社保字[1994]7

市直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南府字[1994]65号)和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企业部分)〉的通知》(粤社保字[1993]14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贯彻《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待遇需另订外,我市境内各类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区、镇、城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不分城乡户籍全部职工(既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列为实施《暂行规定》的范围和对象,这些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如何,有无离退休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对实施《暂行规定》前离退休人员,原由单位自行支付的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项目,均纳入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附《南海市市属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支付补贴项目明细表》),并按规定分割为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单位不再另行发放。
  三、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精神,对实施《暂行规定》之月至九四年底退休人员待遇计法,以即保证待遇水平有所提高但又与旧办法相差不太大为原则,决定对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调整系数定为0.7 计算,以后,视情况变化另订。
  四、今后,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都要向我局办理申请手续,填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核定表》、《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名册》、《企业离退休人员名册》(表式附后)。
  凡未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今后参加时,须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补交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罚缴滞纳金。《暂行规定》实施后新开办的单位,从职工发生工资关系之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
  五、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每年核定一次,现行缴费工资暂按市政府南字[1994]65号规定,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九三年度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584 元计缴。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缴,从我市实施个人缴费时起计入个人养老专户储存。
  经审核后,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全年不变,单位要向全体职工公布,单位职工人员如有增减变动,要在变动次月填制《企业职工增减变动表》(表式附后)报我局核增或核减单位的缴费工资,并相应调整职工档案及单位台帐。
  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核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六、缴费年限以周年为单位,不满周年的月份按实际月数折算。
  七、《暂行规定》实施后,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职工、中断工作重新就业(含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未能从新就业的,在达到退休条件时,可按中断工作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八、在职职工达到退休年龄需提前两个月填列《职工退休申请表》(表式附后),按南府字[1994]65号文规定办理退休审批表手续后,由我局核定退休待遇并发出《计发职工退休审批待遇通知单》给单位作支付退休待遇依据。离退休人员死亡或其他原因减少的,单位需填《企业离退休人员减员情况表》(表示附后),报我局作核减离退休费并拨付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属待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由本人提前两个月直接到我局办理手续。
  九、基础养老金今后每年七月由我局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属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确定,并向有关单位公布。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基础养老金不作调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的基础养老金按35% 计发。
  十、附加养老金每年七月由我局根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幅度调整。目前,根据我市退休费用负担情况,暂按1 0.2 的幅度调整,即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每增长1%,附加养老金相应提高0.2%,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十一、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年限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和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交通费等专项补贴,暂不并入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仍由原渠道另行支付。
  十二、符合井下、高空、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残工种退休的人员,按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附加养老金0.2%,计发养老待遇不再折算工龄。
  十三、个人专户养老金,是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储存在个人专户中养老保险基金,在职工退休时,连同利息一并转成养老年金,按月支取,具体的计发办法,根据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退休前出国定居或死亡时,其个人专户养老保险基金连同利息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职工退休后死亡,其在保证期内结存的个人专户养老年金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十四、由于我市已实行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因此,属工伤条件办理退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残废退休金;以前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十五、从我市实施《暂行规定》之日起,已参加市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经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同意,调出市外,由职工本人填写《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申请书》(表式样附后),由单位加具意见后送我局,我局审核后发出《南海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表式附后),转出有关档案资料和养老保险基金。转出的金额为实施《暂行规定》后由单位负责交纳养老保险费的70% ,以及自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以来,由职工个人负责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单位后不在本市范围就业,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发还给本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待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连同利息转入该职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
  对于从市外调入本市的职工,调入单位和职工必须从我市实施《暂行规定》之日起,按同期我市职工人均标准补缴单位及个人两部分养老保险费(从市外转入的基金可用于冲销),实施《暂行规定》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投保年限,与今后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十六、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国家标准“GB 11643-89 居民身份证号码(末位增加1 位识别码)作为职工终身不变的个人社会保障码;以技监局发[1993]006号规定的全国统一单位法定代码为单位的社会保险码;以国家标准“GB2260-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作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编码。
  十七、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十八、本实施意见与《暂行规定》同时施行,由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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