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80410102041063911475 | ![]()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2018-03-23 | ![]() |
南府办〔2018〕14号 | |
![]()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
![]() |
![]() |
第84期 |
主动公开
NHFG2018016
南府办〔2018〕14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化体育局反映(联系电话:8622518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佛山市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和《佛山市关于推进“博物馆之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非国有博物馆是我国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非国有博物馆,有利于优化我国博物馆体系、填补门类空白;有利于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构建和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是在南海区范围内具有固定的合法场所,并经民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重点扶持能够填补我区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色或区域特点、反映民族(民俗)文化,具备被评定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国家三级博物馆的潜力,能够打造成南海区境内非国有博物馆龙头标杆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章 扶持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南海区范围内,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经广东省文物局备案,文物、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齐全,已正式运行并对外开放100天(含)以上。
(二)具有重要文物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能够填补我区博物馆门类空白。
(三)藏品5000件/套(含)以上(其中含国家三级以上珍贵文物36件/套(含)以上),或国家三级以上珍贵文物500件/套(含)以上。
(四)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含)以上,展陈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按照《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评估打分,总得分在400分(含)以上,其中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项分值在80分(含)以上,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项分值在100分(含)以上,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的要求项分值在200分(含)以上。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五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经申报评审后,对博物馆的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管理运营工作进行补贴,扶持标准为每年5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通过丰富馆藏文物、加强科学研究、提高管理服务等方式升级创建国家级博物馆。自获评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年度起,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根据所评定等级给予管理运营补贴,扶持标准为:
(一)国家一级博物馆,每年补贴1500万元。
(二)国家二级博物馆,每年补贴1000万元。
(三)国家三级博物馆,每年补贴8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由区文化体育局邀请有关方面专家组建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评估专家库,长期组织和实施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评估工作。
第八条 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分为初次申报和常规申报。
第九条 初次申报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非国有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及打分,并向区文化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文化体育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二)项目评审:由区文化体育局组织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评估专家库专家在核实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符合扶持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名单。
(三)社会公示:将符合扶持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扶持。
(四)结果公布:在区文化体育局官方网站书面公布评审结果及扶持金额。
(五)资金拨付。
第十条 经初次申报评审后已列入南海区符合扶持条件名单的非国有博物馆在初次申报年度结束后进入常规申报。常规申报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非国有博物馆应根据所申报的扶持标准提交相应的资格文件,由区文化体育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1.申报500万元/年管理运营补贴的非国有博物馆须提交本馆由文物管理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结果、由政府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结果。
2.根据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扶持标准申报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初次按该标准申报时,须提交获评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的公布文件。此后各常规申报年度须提交本馆由文物管理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结果、由政府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结果。
(二)社会公示:将资格审查后符合扶持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扶持。
(三)结果公布:在区文化体育局官方网站书面公布评审结果及扶持金额。
(四)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设立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由区文化体育局按年度提出经费预算,经申报评审程序后直接拨付至符合扶持条件的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自成功获评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起,在该申报年度可按所获评等级的标准,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扶持。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区文化体育局设立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扶持资金使用接受南海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绩效评价、问责,接受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资金必须用于博物馆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藏品与科研、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不得用于购置文物。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用途。
第十五条 申报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须按要求通过民办非企业登记年审。除初次申报外,常规申报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每年度运行评估结果必须获评合格(含)以上。根据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扶持标准申报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必须确保通过国家文物局、广东省文物局组织的非国有博物馆等级复核。
第十六条 申报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必须按照《博物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藏品账目、档案及管理制度,报区文化体育局备案并每年接受区文化体育局的复核。
第十七条 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扶持资金实行跟踪,进行现场检查,了解进展情况,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估,每个申报年度的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申报年度扶持资金审批及拨付的直接依据。
第十八条 凡与申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均应回避审批所有环节。
第十九条 建立退回机制。如有下列情形将取消资金使用资格,追回已拨资金,取消申报单位(个人)三年内扶持资金申请资格,或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扶持资金的。
(二)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五)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外的南海区非国有博物馆可继续按照我区有关扶持文化事业发展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CopyRight © 2009-2010 by Nanhai People`s Government of Fosha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