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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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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8 | ![]() |
南府〔2013〕18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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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办法的通知(南府〔2013〕18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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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期 |
南府〔2013〕181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罗村社会管理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8日
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精神,引导群众形成“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医院”的理性就医观念,根据我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门诊医保”)“一卡通”的运行情况,对我区居民门诊医保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和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助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下:
一、报销范围
(一)药品
居民门诊医保用药目录仍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
中草药方剂仍按照每剂费用不超过6元、每处方不超过3剂的规定报销。
(二)检查和治疗
临床常用的14个诊疗项目纳入报销范围:血细胞分析、尿常规、粪便常规、妇科常规检查、常规心电图检查、电脑血糖监测、X线普通透视(全身各部位)、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小清创缝合(缝合1-5针)、小换药(创面14㎝²以下)、雾化吸入。
(三)材料
所有医用材料均不纳入居民门诊医保报销范围。
(四)健康体检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可在区内任一定点医院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二、报销比例
纳入居民门诊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社区卫生
服务站按药品100%、诊疗项目80%的比例报销;一类医院按药品和诊疗项目70%的比例报销;二类医院按药品和诊疗项目40%的比例报销(医院的分类不变)。
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进行门诊结算时,每诊次报销金额占处方总费用比例低于以下比例的,按以下比例核报:一类医院35%、二类医院20%。
三、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助
获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助资格的参保人诊治特殊病种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居民门诊医保有关规定核报后,剩余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等级均按100%进行补助。
如居民门诊医保报销中,已按第二条“报销比例”中一类医院35%、二类医院20%的最低比例核报的,当次不再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助。
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助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及中草药方剂的补助标准不变。
四、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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