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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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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6 | ![]() |
南府办〔2012〕2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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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整治奖励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2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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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期 |
NHFG2012030号
南府办〔2012〕221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
整治奖励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整治奖励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佛山市南海区燃煤、燃重油、燃木材
小锅炉整治奖励方案
为推动我区高污染小锅炉的整治工作,鼓励和引导我区高污染小锅炉使用单位主动实施整治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主要大气污染减排任务,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资金奖励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2〕65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313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资金奖励原则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奖励”的原则,对在2011年7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按要求完成小锅炉整治工作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资金奖励对象
按要求完成小锅炉整治工作的企业。涉及的锅炉具有环保审批或质监备案手续的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10蒸吨/小时)在用和停用燃煤、燃重油、燃木材锅炉以及导热油炉,具体名单对照南府办〔2011〕313号文。
三、资金奖励条件
(一)以下情形给予资金奖励:
1.属于锅炉淘汰项目:指锅炉淘汰(报废或者注销迁往外地,下同)后不再使用锅炉以及导热油炉的项目。
2.属于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1)锅炉淘汰后,新置(包括新购置和在原来基础上改造,下同)清洁能源(电、天然气等)的锅炉以及导热油炉,而且新置的锅炉(或导热油炉)总额定出力(蒸吨数)小于或等于淘汰锅炉(或导热油炉)总额定出力的项目。
(二)以下情形不予资金奖励:
1.未能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小锅炉整治工作的。
2.锅炉淘汰后,新置使用水煤浆、成型生物质燃料、柴油(包括轻质柴油等所有型号的柴油)等燃料的。
3.锅炉淘汰后,新置的锅炉或导热油炉仍然使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4.锅炉淘汰后,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等)的单台锅炉或导热油炉的额定出力大于改造前单台锅炉额定出力的。
5.在《关于加快我市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淘汰的工作意见》(佛府办〔2011〕117号)颁发日之前已整体关停或搬迁的,以各镇(街道)2012年4月上报关停证明的名单为准。
6.在佛府办〔2011〕117号文颁发日之前已改造清洁能源的,以《锅炉使用登记证》发证日期为准。
7.2010年亚运会期间的锅炉整治中已享受资金奖励的。
8.报停锅炉的(拆除连接管道、电源、给水等主要部件)。
四、资金奖励标准
(一)锅炉淘汰项目奖励标准。
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锅炉淘汰且不再使用锅炉的,每蒸吨锅炉给予3万元财政奖励。
(二)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奖励标准。
2012年12月31日前,锅炉淘汰后新置清洁能源锅炉的,每蒸吨锅炉给予2万元财政奖励。
(三)锅炉淘汰以及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奖励计算公式。
1.锅炉淘汰项目奖励计算公式:
锅炉淘汰项目奖励金额=淘汰锅炉总蒸吨数×锅炉淘汰项目奖励标准金额
2.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奖励计算公式:
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奖励金额=(淘汰锅炉总蒸吨数-新置清洁能源锅炉总蒸吨数)×锅炉淘汰项目奖励标准金额+新置清洁能源锅炉总蒸吨数×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奖励标准金额
(四)整治完成时间界定。
1.对于企业完成整治任务且一次通过验收的情况,其整治完成时间界定为镇(街道)环保办或质监站在《南海区锅炉综合整治工作验收申请表》上预验收日期,以两者预验收盖章日期的较早日期为准。
2.对于企业不能一次通过验收的情况,其整治完成时间界定为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
3.整治完成时间在2011年7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才有资格申请奖励资金。
五、资金奖励概况
(一)市、区、镇三级资金奖励概况
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小锅炉整治计划,结合本方案制订的资金奖励标准,初步概算政府奖励资金约为550万元(含市、区、镇三级财政资金)。
(二)各级资金奖励比例
政府奖励资金采取在市、区、镇三级共同承担的办法,市、区、镇三级所承担奖励资金比例为1︰4︰5。
六、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一)使用单位在有关锅炉改造项目完成后,按照《南海区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整治验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才能进入第二步。
(二)使用单位填写《佛山市南海区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整治资金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应《资金奖励承诺书》(见附件2)并于2013年3月30日前向所属镇(街道)节减办提出申请,并附上《南海区锅炉综合整治工作验收申请表(环保)》和《南海区锅炉综合整治工作验收申请表(质监)》的复印件,逾期不提出申请作自动放弃奖励处理。
(三)镇(街道)节减办应对各企业的锅炉奖励资金初步审核结果以公示方式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然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各镇(街道)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整治工作资金奖励汇总表》(见附件3),最后统一由各镇(街道)将有关公示材料和申请材料于2013年4月15日前交区节减办。
(四)区节减办组织区质监、环保部门联合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呈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向各镇(街道)拨付奖励资金。
(五)各镇(街道)负责统筹奖励资金向单位发放。(具体程序由各镇(街道)自行制订)。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整治资金奖励申请表
2.资金奖励承诺书
3.佛山市南海区 镇(街道)在用锅炉综合整治资金奖励汇总表
附件1
佛山市南海区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整治资金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概况 |
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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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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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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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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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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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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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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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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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概况 |
锅炉型号 |
整改方式(淘汰/改清洁能源) |
锅炉注册代码 |
锅炉 原使用证号 |
现锅炉 使用证号 |
燃料种类 |
蒸吨 (当量) |
整改完成 日期 |
奖励金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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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节减办 意见 |
盖章 日期: |
镇(街道) 意见 |
盖章 日期: | |||||||
注:1.提交此表时需附上资金奖励承诺书、企业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和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2.整改完成日期按照《奖励方案》第四大点第四小点的定义。
3.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区和镇(街道)各存一份。
附件2
资金奖励承诺书(1)
本单位严格按照《佛山市南海区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规定,对锅炉实施了整改,限期内主动淘汰锅炉且不再使用锅炉以及导热油炉,达到《工作方案》的要求,业已通过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的验收,并申请南海区政府按照《佛山市南海区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整治奖励方案》的规定颁发的奖金人民币 元(小写:¥ )。
本单位深知此次小锅炉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承诺在日后不再新置锅炉以及导热油炉,如新置锅炉以及导热油炉的,本单位将全额退还政府所颁发的奖金以及同期孳息,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依法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区节减办和本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资金奖励承诺书(2)
本单位严格按照《佛山市南海区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规定,对锅炉实施了整改,限期内主动淘汰锅炉后,新置清洁能源(□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锅炉以及导热油炉,达到《工作方案》的要求,业已通过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的验收,并申请南海区政府按照《佛山市南海区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整治奖励方案》的规定颁发的奖金人民币 元(小写:¥ )。
本单位深知此次小锅炉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承诺在日后使用锅炉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使用清洁能源,如果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而擅自使用非清洁能源的,本单位将全额退还政府所颁发的奖金以及同期孳息,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依法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区节减办和本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佛山市南海区 镇(街道)小锅炉整治工作资金奖励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法人代码 |
锅炉型号 |
整改方式(淘汰/清洁能源改造) |
锅炉注册代码 |
锅炉原使用证编号 |
锅炉现使用证编号 |
燃料种类 |
额定蒸发量(吨/小时) |
整改完成 时间 |
奖励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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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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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注:填报单位为镇政府(街道办)。提交本表时需附上已完成审批的《佛山市南海区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整治资金
奖励申请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2012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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