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21210144951201791950 | ![]()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 |
![]() |
2012-11-06 | ![]() |
南府〔2012〕253号 | |
![]()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2012〕253号) | |||
![]() |
![]() |
第20期 |
NHFG2012024号
南府〔2012〕253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调节基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程序,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能,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印发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4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佛府办〔201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或支出要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注重效率,确保资金的使用发挥最大功效。
(二)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量入为出,统筹规划,并坚持动态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三)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价格调节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要进行跟踪评估。
(四)坚持调控市场、保供稳价的原则。要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保供稳价的作用,建立长效稳价机制,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五)坚持应急管理的原则。应充分考虑预留一定的资金作为应急事项支出预算,用于应急事项的支出。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造成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相关业务支出;
(七)区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五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或者由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申请所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对所申报的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应按以下规定程序执行:
(一)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后2个工作日内,填好《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调节基金补贴联动机制对象资金审批表》,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调节基金补贴联动机制对象资金审批表》后,2个工作日内加具初审意见送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平价商店、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藏设施等建设用途,应当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海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区价格主管部门签订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冷储设施和平价商店等建设协议书;
(四)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
(五)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应急事项发生,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人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和《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应急事项名称、使用方案、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
第三章 使用审核
第十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发放低收入群众临时生活价格补贴的,区财政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调节基金年度使用预算,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划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平价商店、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藏设施建设或者用于应急事项支出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审核:
(一)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行政管理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报的项目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及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受理时限内;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三)审核期间,申请资金规模达到50万元或区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审的其他情形,可由具有评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报告。评审期不计入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区价格调节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其中应预留不低于25%的资金作为价格异动应急事项支出预算,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价格调节基金应当按批准后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拨付按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价格、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拨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发放低收入群众等临时价格补贴的,申请部门应在区财政部门审批后的次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并将发放情况报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项所规定的适用情形的生产者、经营者提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向区财政部门请拨资金,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平价商店、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藏设施建设项目的,扶持方式主要包括资金补贴和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单一建设项目的年度扶持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扶持以蔬菜种植为主,实现与平价商店产销对接或产销一体化运营,并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蔬菜生产淡旺季和遭受自然灾害时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的蔬菜种植基地,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的蔬菜种植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蔬菜大棚建设项目。扶持方式为:
(一)建设补贴
对蔬菜大棚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按下列情形计算:
1.采用简易结构搭建的,每亩补贴1千元—3千元(含上限,不含下限,下同);
2.采用钢结构搭建的,每亩补贴3千元—5千元;
3.采用混合结构搭建的,每亩补贴5千元—8千元。
(二)租金补贴
按照蔬菜种植面积,给予每亩每月150元的租金补贴,由申请人每年度申请一次。
第十八条 扶持承担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任务,实现与平价商店产销对接或产销一体化经营,并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蔬菜生产淡旺季和遭受自然灾害时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的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平价商店配送中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冷藏设施、肉品冷链配送运输企业、以及100亩以上蔬菜种植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冷藏设施项目。扶持方式为:
(一)建设补贴
1.对符合扶持标准的冷藏设施项目,按不超过冷藏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不含土建造价)的5%比例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承担宰后禽畜及禽畜产品统一配送任务的屠宰企业,按照屠宰企业购置的专用冷藏配送车数量,每年度按1万元/辆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二)租金补贴
申请人申请对冷藏设施项目给予租金补贴的,补贴标准以冷藏(冷库)设施库容量为基数,每月每立方米补贴10—20元,每年度申请一次。
第十九条 扶持通过产销对接,销售农副产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并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蔬菜生产淡旺季和遭受自然灾害时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的平价商店(农贸市场)。扶持方式为:
(一)建设补贴
根据平价农副产品、药品专营区的面积划分不同补贴档次,按照面积每100平方米2万元为计算基数,面积每递增100平方米,建设补贴则相应增加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上限设定为5万元。
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或药品的专门平价商店和平价农贸市场,统一按上限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纯经营平价粮油品种的专门平价商店统一按上限标准减半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租金补贴
根据平价商店企业单位提供的房产租赁合同,按照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承租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年度补贴上限设定为5万元;利用自有场所设立和经营平价商店的企业单位,按上述情况执行,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贴,用于平价商店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考核奖励
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平价商店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向平价商店通报,并可根据考核评定的等级,对于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评定为不合格的要予以警告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第二十条 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按照政府价格调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组织调运相关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在价格异动平抑后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营的平价产品品种、数量以及调控价格与异动区域内市场平均零售价的价差等核定,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费用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征管费用专项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宣传、评审监督、项目调研、系统开发、票据及报表印刷、专家论证等方面的支出,在价格调节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可视经济运行情况、价格调控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建设计划、造价成本等重新制订扶持项目和标准,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扶持资金拨付前,基金使用人应与区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基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约束、保障措施,并定期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及项目效益情况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应对本单位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低收入困难群体的,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台账,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项目,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执行专项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拨付后,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按规定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绩效情况组织自评,并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区价格调节基金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项目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确保一个项目一份档案,由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二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印发
CopyRight © 2009-2010 by Nanhai People`s Government of Fosha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