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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0103039785711823 | ![]()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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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1 | ![]() |
南府办〔2012〕17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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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府办关于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2〕17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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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奖励 通知 | ![]() |
第1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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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府办关于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区实际,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以下简称节育奖励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负担。节育奖励金当年由镇(街道)财政预支,区级财政负担的部分次年划拨。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计生)每年将区级负担部分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局根据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计生)提供的全区节育奖励金发放情况,将区级财政负担的资金划拨至各镇(街道)财政。节育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节育奖励金发放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审批,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计生)备案。
三、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汇总半年和全年发放情况,上报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计生)。
附件:《关于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43号)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奖励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2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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