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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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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8 | ![]() |
南府〔2012〕1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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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旧”改造中的“三地”按主改造地块用途进行协议出让的意见(南府〔2012〕1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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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 土地 出让 意见 | ![]() |
第15期 |
南府〔2012〕133号
关于“三旧”改造中的“三地”
按主改造地块用途进行协议出让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集约节约用地,进一步提升“三旧”造中的“三地”(即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使用价值,现根据《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原“三地”出让规范作适当修改
现对《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三旧”造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协议出让操作规程〉的通知》(南府〔2010〕239号)的第十二条的内容作出修改,允许城镇住宅(或城镇兼容商服)用途的“三地”纳入协议出让范围。
二、“三地”用途应与主改造地块用途一致
(一)主改造地块是指与“三地”一并纳入统一改造的主要改造地块;
(二)“三旧”改造中的“三地”的出让用途应与主改造地块用途一致:即主改造地块是城镇住宅用地(或城镇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的,“三地”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出让(或城镇住宅兼容商服用地);主改造地块是商服用地的,“三地”作为商服用地出让,依此类推。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出让 意见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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