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民商事案件专业化审判的工作报告
(2013年4月)
南海区人大常委会:
近年来,南海法院深入探索开展民商事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改革,努力提升公正司法能力,优质高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纠纷,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我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更加到位的司法保障。现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将我院民商事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情况,作专题报告。
一、基本情况和成效
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主要分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三大类。其中,民商事案件占绝大比例。近三年来,南海法院年均受理民商事案件超过15000件,占全部诉讼案件总数的85%以上,案件类型达400多种,主要案件类型约30种。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部门包括5个机关审判部门和8个人民法庭,共有法官67名、书记员88名。民商事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就是针对当前的民商事审判“案件多、类型杂、主要案件类型突出”等特点,根据民商事案件的数量、类型、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合理调配审判资源,通过成立专业庭室或者培养专业法官审理特定类型民商事案件,以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质效的一项举措。
(一)推进专业化审判的背景及必要性。
第一,是更好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进专业化审判改革,有助于提高公正司法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好地实现十八大对人民法院提出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要求。
第二,是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法院队伍的分类管理,大力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推进专业化审判改革,是落实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法院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第三,是做好我院办案工作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持续突出,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办案难度日益增大。与此同时,省法院以排头兵指标对全省各级法院进行量化考核,对办案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专业化审判改革,是更好地破解人案矛盾,提升办案质效,实现排头兵指标达标的现实需要。
(二)我院民商事案件专业化审判的现状。
从2009年开始,我院逐步完善民商事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2010年至2012年间,先后三次按照专业化审判需要,对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调整,调整人员配备,逐步建立起较为成熟的工作格局和相应的工作机制。概括起来为:“一种理念”、“两种轨制”、“三种模式”。
——“一种理念”,即“质效并重、方便诉讼”。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多、任务重,绝大多数案件涉及最基层的民生利益,因而必须既注重效率,又确保公正,还要方便群众诉讼。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和调研总结,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形成共识,明确了“质效并重、方便诉讼”的工作理念:一方面,调配精干的审判力量,对案件数量较为集中且亟需统一裁判标准的案件类型,进行集中审理,实行专业化审判,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另一方面,对专业化审判不搞“一刀切”,对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类型,充分考虑方便群众诉讼的需要,积极利用人民法庭地缘因素和联动调解机制,就近、就易化解矛盾纠纷。
——“两种轨制”,即“以机关庭室为主,以人民法庭为辅”。在按照“质效并重、方便诉讼”理念进行繁简分流的基础上,根据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和人民法庭地缘便利的特点,因地制宜建立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效能:一方面,法院机关设置专业审判庭,对合伙纠纷、医疗纠纷、公司股权纠纷、企业破产案件、不动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较为复杂的案件类型,实行专业化审判,侧重于统一裁判标准,严格依法裁判,彰显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另一方面,人民法庭按照属地原则,主要分流审理绝大部分的基层简易民商事案件,侧重于按照“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利用地缘优势和联动机制,加大调解力度,实现案件快审快结,同时也根据审判工作新形势兼顾一些类型的专业化审判工作。
——“三种模式”,即三种具体的专业化审判模式:
第一种是对单一类型的民商案件,设立专业审判庭。这种模式的代表,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庭(民五庭)。交通事故尽管事由单一,但具体的情形也各有不同:有的涉及单一碰撞,有的涉及连环相撞;有的肇事车辆为单一车主,有的涉及多手买卖或多手转借;有的事故责任清晰界定,有的事故责任无法明确;有的涉及城市居民,有的涉及农村村民或外来农民工。不同的具体情形,所涉及的事故损害赔偿项目纷繁复杂,赔偿标准分门别类,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够有效地统一起来,就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现象,影响司法公信。我院自2010年起,将民五庭的职能调整为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该类案件实行集中审理,以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同时也形成专业对口部门,加强了与交警、保险公司的工作联动和协调,完善了工作衔接,提升案件处理的效果。
第二种是对性质相近的同类案件,归口指定的审判庭。这种模式的代表,是房地产案件审判庭(民三庭)和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庭(民四庭)。知识产权案件和房地产案件尽管包含多种案由的纠纷,但性质均为相近,适用的法律也属于同一领域。这些案件专业性均比较强,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行业专业知识较多,法律法规因应社会变化的更新速度较快,实行专业化审判,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三种是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指定专业法官进行审理。这种模式的代表是民一庭、民二庭和部分人民法庭。比如,合伙纠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公司股权纠纷、企业破产案件等,都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但是数量较少,设立专业化庭室的条件还不成熟。针对这种情况,我院采取专业化法官的举措,针对上述特定类型的民商事纠纷,在民一庭、民二庭指定专门法官,由专人对上述案件进行审理。另外,出于地缘因素和快速处理的考虑,我院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属地原则,分流到各人民法庭负责审理。在此基础上,针对个别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多的人民法庭,如狮山法庭,也在法庭内部指定专业化法官,专门审理该类案件。与专业化审判庭相比较,专业法官模式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专业化审判模式,便于让更多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纳入专业化审判的轨道。
(三)取得的成效。
民商事案件专业化审判遵循了审判工作的规律,也贴近了南海区的基层实际,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工作成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鄂院长等先后对我院的整体工作和专业化审判工作作出批示予以肯定。主要表现在:
1、提升了办案工作质效。实行专业化审判后,交通事故案件统一了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条件,统一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统一了对采纳交警责任认定的裁判标准;公司股权案件统一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认定标准,统一了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统一了股东出资责任的追索条件;知识产权案件统一了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统一了专利侵权和著作侵权的赔偿尺度。稳定一致的裁判标准和高效的审判节奏,明显提升了我院化解民商事纠纷的能力,赢得了群众的认可。其中,2010年3月成立的佛山地区首个交通事故案件专业审判庭,交通事故案件的办案质效得到明显提升,在年人均办案数超过350件的情况下,取得了“调撤率高、服判息诉率高、发改率低”的好成绩。
2、提高了审判管理水平。通过专业化审判,改变了原来简单依靠“属地原则”、“标的大小”来分派案件的做法,建立起“按类归口”、“以案配人”的案件分流机制,优化了审判资源的配置,初步实现了审判业务庭之间、办案法官之间的合理分工和精细化管理。与此同时,一些建立在专业化审判基础上的工作机制也逐步完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专业审判庭与保险行业协会、交警部门建立了“诉前联调”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简化案件处理流程,提高案件调解赔付效率,方便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知识产权庭把专业化审判的优势进一步拓展,不但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商事案件,还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成为全省首批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庭室,既深化了审判工作,也更加有利于培养特定领域的专家型法官。
3、推动了法官队伍建设。专业化审判保障了在满负荷工作状态下,法官能够把精力集中到同一类型案件上,更有利于法官及时更新知识、研究业务,理论水平和审判技巧得到提升,专家型法官日益增多,专业化团队日渐成熟,攻坚克难,比学赶帮的氛围浓烈。同时,在学习业务、解决难题的过程中,良好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得到交流,一些精益求精、专中更专的团队骨干逐渐显露。2010年以来,我院共有2篇论文获国家级奖励,1篇论文获省级奖励,2篇案例发表在省级书籍或杂志上;李淑梅、汤镜波两名法官被评为佛山市首届“十杰法官”。
4、服务了社会管理创新。集中处理某一种类型的案件之后,专业化庭室对特定领域的社会问题更加关注,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在连续审理特定类型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对审判中发现的突出社会问题,主动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发出司法建议,争取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并纳入依法治理的渠道和途径。仅2012年,南海法院就先后向有关部门发出“建议成立南海区保险行业协会”、“建议规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建议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等43份司法建议,得到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良好反响。同时,专业化审判也强化了对口部门之间的联动意识,各方面社会力量得到沟通和借助,化解纠纷的渠道得到拓展,依法治理的层面更加宽广。例如,交通事故庭向交警部门派出法官工作室,运用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将简易交通事故案件尽量化解在交警阶段;知识产权审判庭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动,建立案件调解协作机制,促进了相关行业的规范经营。
二、存在的一些问题
当前,我院民商事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尽管成效初显,但也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工作机制本身以及附带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需要区委、人大、政府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一)专业化审判与法官队伍建设之间的矛盾有待协调。
基层审判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亟需走专业化审判的道路,以“规模效应”、“专业权威”应对现实司法需求。但法官队伍的成长和廉洁司法的要求,又对法官的综合业务能力和轮岗适应能力提出了现实要求。同时,高强度的重复专业化审判工作,也对法官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压力。因此,在专业化审判与法官队伍建设科学发展之间如何平衡,是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本身需要探索解决的新问题。
(二)司法辅助力量的不足制约了专业化审判的发展。
目前,我院法官和书记员基本上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置。专业法官年均办案数量超过200件,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特定类型案件的年均办案任务超过350件。按正常工作日计算,专业法官平均每个工作日至少要开1个庭、思考1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写出1份裁判文书,特定类型专业法官的工作量则要翻倍。这过程中,大量的司法辅助工作,包括排期开庭、文书送达、财产保全、庭审记录、调查取证、卷宗归档等,必须依靠司法辅助力量加以分担。而目前由1名书记员完成大量司法辅助工作的模式,已经难以适应专业化审判的紧缩工作流程需要,必须加大司法辅助力量配合力度,加紧探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搭配的1:1:1工作模式。但我院既有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量及其编制数,均无法满足这一新模式的基础要求。
(三)机关庭室与人民法庭的职级倒挂制约了专业化审判的效能。
目前我院的机关民商事业务部门是副科职架构,而桂城、狮山、西樵、大沥等4个派出人民法庭是正科职架构。这就出现了以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为职能的副科职专业化庭室,承担起指导正科级人民法庭办案业务的倒挂情形,造成了一些主观上的工作消极性和客观上的工作不便,实际上影响和制约了专业化审判的效能。
(四)法官待遇行政化制约了法官职业化建设。
专业化审判与法官的职业化建设紧密相连,专家型法官的群体培养、司法权威的逐步树立,以及司法公信的不断提升,都需要法官长期专注于审判工作。同时,法官职业化建设也离不开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但目前,法官的待遇是与行政职级挂钩,而不是与法官等级挂钩。这意味着专家型法官如果不走上行政管理岗位,待遇就无法得到提升;如果走上了行政管理岗位,则难以专心于专业化审判道路的发展。而且,行政管理岗位毕竟有限,专业法官的等级待遇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近则可能影响工作积极性,远则可能引起人才流失。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的思路
实践证明,民商事案件专业化审判道路是提高公正司法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我院将继续推进民商事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的探索实践,并着力抓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加强机制建设,扩大专业化审判规模。
进一步完善办案流程管理和案件分流机制,将涉及民生利益的主要案件类型优先纳入专业化审判范畴,灵活运用“三种模式”扩大专业化审判的规模,进一步提升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公正司法能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壮大专家型法官队伍。
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审判工作调研,重视新老法官的“传帮带”,引导法官结合办案实际走专业化道路,把法官培养成善于办案、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专家型法官队伍。
(三)加强辅助人员选任,提高专业化审判能力。
对涉及专业知识较强的特定领域类型案件,适当选任具备该领域知识的司法辅助人员,强化司法辅助工作的针对性,提升专业化审判的整体能力水平。
(四)争取各方面工作支持,拓展专业化审判的发展空间
坚持在党委的领导和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努力解决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树立和强化专业化审判在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中的纽带地位和作用,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